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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龙诈骗案一审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20年12月4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李成龙诈骗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辩护人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2、 涉案金额以89200元为宜;
3、 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对其量刑在3年有期徒刑定罪量刑,并适用缓刑。


一、被告人李成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 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被告人李成龙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且取得其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成龙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并且认罪态度良好,愿意缴纳罚金,应酌情从轻处罚;
 
四、 量刑意见
    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李成龙在有期徒刑3年定罪量刑,并适用缓刑,理由两点:
(1)被告人李成龙系自首,应当减轻处罚
  在案证据‘抓捕经过’记载,2020年1月2日22时许,桃源街派出所通过电话传唤李成龙到案,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减轻处罚。


(2)涉案金额以89200元为宜;
被告人李成龙的行为,按照《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涉嫌犯罪。但是辩护人强调一点,本案被告人李成龙涉及的两节犯罪事实,均为‘意见’颁布实施之前发生的。也就是说,在2019年10月21日之前施行的非法职业放高利贷的行为,构成犯罪,
也不能脱离刑法上犯罪构成的理论,即存在“欺骗行为”与“错误认识”才可能构成诈骗罪。
具体分析牟世敏一节:
(1)2017年11月20日开始借款,放款之时李已经明确告知借款人牟世敏实际可以取得多少款项、还款数额、还款周期,在此情况下可以认定双方对于借款与还款的数额均已达成合意,也没有虚构虚假给付痕迹,即使利息过高也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被告人李成龙也是按照事先约定收回款项,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而借款人牟世敏对于存在“砍头息”的情况、能够实际取得多少款项、承担多少利息和借款周期、续期费用等事实都是明知的,没有产生认识错误,双方之间只是超过36%的民间高利贷的民事行为。


(2)转贷王达
2019年4月,李成龙和王达合谋转移债权,才可能发生了‘骗’的行为,而从2019年4月2日开始,牟世敏共计转账9笔,其中王达5笔,分别是侦查卷187页的4月2日200元、4月30日2000元、5月6日16500元、5月31日14000元、7月66500元。
但是,这里面7月份转款中,有5万元是李成龙给牟世敏的,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转给李成龙4笔:8月15日10000元、9月16日10000元、10月15日10000元、11月25日10000元.
也就是说这9笔转款,涉嫌为诈骗罪,涉案金额也是89200元,而不是指控的157400元。
同理,针对孟磊一节,放款之前也已经明确告知借款人孟磊实际可以取得多少款项、还款数额、还款周期,在此情况下应认定双方对于借款与还款的数额均已达成合意,也没有虚构虚假给付痕迹。
而所谓的‘肆意制造违约’,本质上是孟磊没有按照约定时间还款导致的‘罚息’,在侦查卷170页,孟磊陈述,王达给我规定的还款时间是晚上17时以前,我特别忙,晚还了1小时,王达就罚了我400元。
王达和我说还款晚于17时要罚我钱,我没同意,但他总给我打电话骚扰我,我没有办法了。
辩护人认为,孟磊这一节,更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
法律具有谦抑性,刑法的任务一方面是打击犯罪,另一方面应当是保护合法权益.。“套路贷”的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自明的,但是法律也不应当突破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过分追求实质正义和结果正义,而忽略了法律的应然规定。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2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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