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诈骗罪二审辩护词》
辩护人观点:
1、‘自我答责’,本案不是犯罪是民事纠纷;
2、法援律师‘援助’检察院来控告周某某,剥夺了周某某法定诉讼权利要发回重审。
一、‘自我答责’本案不是犯罪
(1)本案客观事实
(1-1)被害人周晓丽因‘财运不好挣不到钱’‘身体不好’,要求上诉人周某某为其‘看事’;周某某开价10万元,周晓丽同意;
(1-2)2021年4月20日周某某为周晓丽‘看事’;
(1-3)周晓丽支付周某某10万元。
因为看事的‘五营兵马、七星灯、文王鼓、堂布、拜斗’是封建迷信,所以周某某就是骗;如果这么直白浅显的理解本案,那中国的刑法理论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2)本案焦点是缺少诈骗罪构成要件2个要素(划线)
诈骗罪(既遂)5要素: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辩护人把本案客观事实套入5要素中: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1-2)2021年4月20日周某某为周晓丽‘看事’(五营兵马、七星灯、文王鼓、堂布、拜斗);
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1-3)周晓丽支付周某某10万元。
2(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3(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要素本案具备吗?根本不具备!这才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3)本案不存在‘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要素,而属于‘自陷风险’
‘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这一过程是被害人的事实判断过程。但是本案恰恰相反:不是周某某先实施欺骗行为(五营兵马、七星灯、文王鼓、堂布、拜斗),而是周晓丽先提出‘看事’请求;周某某只是满足周晓丽的要求实施了五营兵马、七星灯、文王鼓、堂布、拜斗行为,但是这些迷信行为都在周晓丽的认知中,她不存在‘错误认识’。
周晓丽的‘看事请求’,刑法理论上叫“自我答责”。
自我答责是指一个自由的人应当对自己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负责;说白了就是自己决定的行为由自己承担责任,所谓“自种的苦果自己吃”、“自酿的苦酒自己喝”。
周晓丽要求‘看事’,事先就知道要付出不菲对价;但是经过再三考虑(不探讨她考虑的对错,因为刑法也要遵守‘意思自治’原则),依然要周某某为其‘看事’。这就说明针对周某某的欺骗行为(五营兵马、七星灯、文王鼓、堂布、拜斗),周晓丽是认可的,她不存在‘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要素,而属于‘自我答责’或‘自陷风险’;本案在诈骗罪链条中第2环就缺失要素。
(4)被害人基于价值判断做出选择,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被欺骗’
诈骗罪的“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本质上是指财产处分人本应按照自己没有瑕疵的意志自主处分财产,但因遭受施骗者虚假事实的蒙蔽,产生了瑕疵意志,并基于瑕疵意志处分了财产而造成财物损失。
而周晓丽希望通过支付10万元对价而让自己财运亨通、身体康健,这是她真实意思表示,是没有瑕疵的意志。
如果被害人在事实判断形成确信后,又进一步进行价值判断,并基于价值判断结果认为其付出的代价与从行为人处所能够获得的利益在价值上是对等的,进而处分财产,则不构成诈骗罪。本案在诈骗罪链条中第3环就又缺失了要素。
(5)周晓丽处分财产与周某某取得财产不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
诈骗罪中“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本质上是“财产处分人没有按照自己没有瑕疵的意志处分了财产”,故应首先了解“被害人处分财产所指向的目标是什么?其消费目的是什么?其想通过处分财产获得什么?”亦即必须首先明晰“被害人没有瑕疵的意志内容”是什么。
本案“被害人周晓丽没有瑕疵的意志内容”是:她脑子里认识都是‘出马立堂、仇仙、自家仙’,她的目的是追求财运、健康;自己手段是想通过处分财产(10万元‘看事’)达到。
即使周某某有欺骗行为(看事),但是周晓丽没有陷入了错误认识,也不是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周某某虚构的事实与取得财产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6)本案实质是‘射幸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射幸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双务合同,又称机会合同,合同双方负有相互给付的义务,但该相互给付义务是指各方当事人依据某种不确定的事件,均有获得利益或遭受损失之可能。
周晓丽和周某某签订口头‘射幸合同’,对价10万元‘看事’。2021年4月20日合同完成后,周晓丽回到山东,身体逐渐康健、财运慢慢好转,这种可能性是有的,但是可能性是不确定的。
周某某‘看事’就是赌这种概率;但无论周晓丽经‘看事’后是否好转,因双方‘射幸合同’违反‘公序良俗’而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周晓丽应当到法院提起合同无效返还财产的诉讼,本案就不是个刑事案件。
二、‘法律援助’变相剥夺了周某某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周某某不认罪,而‘法援律师’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都无异议,天大的讽刺!帮自己说话的‘法援律师’不去援助自己,相反去援助公诉人,变相成为第二公诉人,周某某还不如没有获得律师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顾雏军再审案中有一个细节值得深思:
辩护人陈有西说:与被告人顾雏军意见不一致,因此不发表看法。
法官裴显鼎对被告人顾雏军说:“你的律师在法律上没有提出支持你的意见,这一点值得你深思。”
深思什么?
裴显鼎一级大法官真心认为“你的律师(陈有西)在法律上没有提出支持你的意见”,(陈有西)这是符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行为吗?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经否定了律师独立辩护权之说,律师与当事人不能就辩护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出现时,《规则》第十二条给出了指引,规定了协商解除委托关系的条款。
刑事诉讼设计了控、辩、审三职能模式,为被告人增设“辩护人”角色以辅弼,尽力做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让法庭做到“兼听则明”,从而作出公正裁判。
辩护人在法庭上站到控方立场,成了“第二公诉人”,既是对当事人周某某权利的漠视,也违反律师职业伦理。
世界公认的律师职业伦理准则,律师要承担忠诚于委托人利益的法律义务。如果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认为自己无罪的理由不成立,或者辩护人在阅卷后认为公诉机关的证据扎实,有罪证据确凿,可以依法拒绝辩护;但绝不能在被告人周某某不认罪的情况下,辩护人作有罪辩护。
因为这样做不仅违背了国家设立法律援助律师的初衷(帮助到被告人),更是站在被告人利益的对立面,损害被告人利益,变相剥夺了上诉人周某某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本案应当发回重审。
辩护人:宋伯南(律师)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