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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阳集资诈骗案一审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2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朱某阳集资诈骗案一审辩护词》

 

辩护人观点是:

1、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的金额有异议;

3、建议在有期徒刑15年以内定罪量刑。

一、被告人朱某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予以减轻处罚;

2018年91710时许,被告人朱某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都如实交代自己全部犯罪事实。虽然对犯罪金额做了辩解,但是司法实践明确规定,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


二、本案金额应为19,996,669

被告人朱某阳岳母冯茗提供的证据显示,李佳梅、李淑清、隋秀玲、张华、张良和等五人的投资单据,有24,648元,明细表未扣除。同时,在天成集团“1986系列宣传大使项目上,有52429060元明细表未扣除。

针对‘补侦证据’,发表2点意见:

首先,‘补侦小结’说57人,有22人无法联系到本人,那就存在一种可能:就是22人领取了 ‘宣传费’‘投资本金’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依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司法理念,案涉金额就存在比起诉书少的可能性,有可能低于2000万元。

其次, 34人明确表示没有收到‘宣传费’‘投资本金’,可是他们的陈述就是真的吗?

辩护人找出了3人:裴绍臣、由桂英、周学海,他们共同点是业务员都在今天的法庭上。

以裴绍臣为例,从‘投入、收回资金明细表’可以看出,157序号裴绍臣有2个业务员,白鸽20000元和南兆鹏38000元,共计58000元;可是他的笔录说自己投资了78000元,比明细表多出20000元。

以由桂英为例,从‘投入、收回资金明细表’可以看出,257序号由桂英给她返款8132元,可是她自己做笔录说返款10000元。

   而投资人周学海承认领款单是自己签名,但是钱没领。自己签的名摁的指纹,记载是领的钱,但是事后说自己没有领到钱,这可能吗?

辩护人认为,由于22人无法联系到本人,这22人领取了‘宣传费’‘投资本金’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本案被告人朱某阳的涉案金额存在2000万元以下可能性。


三、量刑意见

   集资诈骗罪量刑2000万元是一个刑档,结合自首的法定减轻情节,辩护人建议在有期徒刑幅度内对被告人朱某阳定罪量刑,理由为:

 

1被告人朱某阳集资款绝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阳吸收资金额为23452974元,诈骗金额20450407元(人民币、下同),具体资金流转是:

(1)    租赁国贸假日酒店经营310万元;

(2)    员工工资和提成400万元;

(3)    偿还投资人的资金800万元

(4)    魅力天成美容亏损80万;云海天成微信小程序亏损180万;大志天成餐饮亏损300万;国贸假日亏损300万;  

上述4项支出大约2000多万元。真正落入朱某阳个人腰包的款项,微乎其微。

辩护人强调是:被告人朱某阳最开始的主观故意并非是 ‘捞一把就跑’的心态,而是希望将集资资到实实在在的魅力天成美容、大志天成餐饮、国贸假日等经营项目,快速增值,进而返还投资人款项以及自己盈利。

但是,我们从被告人朱某阳支付的利息和分红方式可以看出,他准备投资的实体项目,即使运行良好,也不可能维持这么高的回报方式。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非法集资司法解释》对集资诈骗罪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做了专门性规定,规定8种典型非法占有的行为。

而被告人朱某阳将绝大多数集资款用于返利和分红,以及实体生产经营活动,被告人朱某阳更没有携带集资款逃跑、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也没有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

辩护人认为,在认定被告人朱某阳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故意时,应结合他当时的客观行为和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

2)被害人也有过错

辩护人认为,集资诈骗罪属于“一对多”型的犯罪,是“被告人被害人互动性”最强的罪名。

本案的投资人,很多都是社会阅历丰富,具有很强的判断能力,明知集资行为有一定的风险,仍心甘情愿地参与集资活动,具有较明显的“赌徒心态”,其追求法外回报的贪欲和投机心态,对该罪的发生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辩护人建议,本案量刑应当在有期徒刑15年内定罪量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20年1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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