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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利妨碍公务案一审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20年11月8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单某利妨碍公务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单某利妨碍公务案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单某利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 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醉酒对量刑的影响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醉酒确实对于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有所影响,让行为能力有所降低。因此,在对醉酒人犯罪案件处罚时,应该注意到行为人在醉酒前有无犯罪预谋,行为人对醉酒有无故意、过失的心理态度,醉酒犯罪与行为人一贯品行的关系,以及醉酒犯罪是否发生在职务或职业活动中等不同情况,予以轻重不同的处罚,以使刑罚与犯罪的醉酒人的责任能力程度及其犯罪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本案中,正是因为被告人单某利酒后滋事,公安民警才介入处置,被告人单某利在公安民警处置之时虽然击打民警,但在清醒之后一直自愿认罪,对其行为的错误性质有明确的认知,这说明其在妨害公务之时,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确实有很大程度的下降,其阻挠民警履行公务的故意虽然存在,但确实较弱,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

建议被告人单某利的宣告刑为6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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