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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华集资诈骗案一审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20年10月31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陈某华集资诈骗案一审辩护词》

西岗区人民法院: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华妻子的委托,作为他的辩护人,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辩护人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    被告人陈某华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陈某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 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被告人陈某华系自首,应当减轻处罚;

 

三、量刑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量刑应当在10年有期徒刑,因为本案是非典型集资诈骗案。

首先,从案涉资金的流向分析:

被告人陈某华涉案金额3527456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具体资金流转是:

(1)‘三得网上商城’1527074元(占比40.6%

(2)员工提成479,207(占比12.8%

(3)工资及中投大厦租金478624.49元(占比12.7%

(4)藏品货款70-80万元(占比20%

(5)投资电子盘和美勒红酒40万元(占比10.6%

(6)陈某华个人开销10万元(占比2.7%

    上述六项占比99.4%

从上述支出可以明显看出,真正落入陈某华个人腰包的款项,微乎其微。陈某华的行为,更多的是不懂商海险恶的‘溢价回购’销售行为,进而为了投资人的利益而被‘三得商城’欺骗的商业行为。


其次,被告人陈某华的行为分为两个阶段, ‘月银猴’藏品回购行为,金额为320600元,属于典型的集资诈骗行为。

该回购具体方式为:

公开宣传:陈某华让员工从13004110001号段,随机拨打电话,以‘领取小礼品’方式,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宣传藏品销售。

‘溢价回购’:以藏品进价5倍的溢价,销售给投资人‘月银猴’藏品,并告知公司‘溢价回购’。

陈某华供述(侦查二卷14-15页)证实:

最初宣传澳大利亚月银猴整版钞产品的时候告诉客户4580元一套,期限半年,到期后公司以5580元回购。后期还推销过‘国韵生肖邮票’,一套1000元,半年期,1200元回购。

“中(旗)藏一品公司”溢价代售收藏品,但在高价卖出“收藏品”给投资人后,却并无经济实力回购卖出的“收藏品”的行为,这一点,确实存在虚假宣传的性质,进而非法占有了投资人的资金,涉嫌集资诈骗的行为。

 但是辩护人强调是:最初陈某华的主观故意并非是溢价销售后‘捞一把就跑’的心态;而是希望将款项投资到实实在在的‘南方文交所电子盘洛阳小版’、‘美勒红酒’和‘齐文化文交所电子盘’,期待能够快速增值,进而返还投资人款项以及自己盈利。只是由于项目被骗导致无法对投资人藏品进行‘回购’。

而此时陈某华并没有向投资人如实讲述公司的困境,而是隐瞒真相采取欺骗方法怂恿投资人‘二次投资’,该行为涉嫌集资诈骗的行为。

   再次,‘代卖’方式销售藏品,金额3,206,856元,更倾向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代卖的具体方式为:

公开宣传:陈某华让员工从13004110001号段,随机拨打电话,以‘领取小礼品’方式,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宣传藏品销售。

购买真实藏品:从北京西城区的‘福丽特邮币卡’市场购买大量巴西里约奥运纪念钞、生肖钞等真实藏品。

增值代售:员工向投资人宣讲藏品增值的案例,并尝试在‘南方文交所’代售。

但是,上述藏品销售的过程,陈某华并没有采用诈骗的手法,理由为:

证人姚奇的证言(侦查二卷101-107页)证实:

除了澳大利亚月银猴整版钞票,陈某华不允许我们(员工)在销售的时候跟客户讲期限和收益,陈某华让我们跟客户讲类似产品增值的案例,客户购买我们公司藏品会增值,并告知客户后期我们公司还会以市场价代卖藏品、、、、、。

犯罪嫌疑王淼的供述(侦查二卷70-79页)证实:

藏品中除了澳大利亚月银猴整版钞、生肖钞是以高价回购外,剩余的藏品都是承诺代卖。

从上述证据可以看出,陈某华销售藏品,没有使用诈骗方法,仅仅使用了‘代售’的宣传手段。

《诈骗案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被告人陈某华没有实施《诈骗案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

同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最后,陈某华主观非法占有投资人3,206,856的款项的故意非常微弱

集资诈骗罪在主观上,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置于其个人的控制之下的目的。

为明确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有”,最高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案件司法解释》)和《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金融案件纪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集资案件解释》)分别规定了四种行为、七种情形和八种行为。

陈某华没有携带集资款逃跑、肆意挥霍、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也没有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

同时,案发后陈某华没有失踪,手机也照常开通,全公司的员工也照常接听投资人的电话,积极想办法挽回投资人的损失。

被告人陈某华没有实施《诈骗案件司法解释》《非法集资案件解释》和《金融案件纪要》规定的任何一种行为,他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非常不明显。

而后续转投‘三得网上商城’行为,系陈某华为投资人资金增值为目的被骗行为

陈某华承诺帮助投资人‘代卖’藏品,并尝试在‘南方文交所’代售。只是由于期限短,大部分的藏品升值空间,没达到投资人的购买价。

此时,陈某华为了投资人的利益,轻信了‘三得商城’的宣传,将150余万元进行投资。只是由于林裕英、周春南等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欺骗众多投资人(其中包括陈某华),导致投资人的款项血本无归。

陈某华组织客户以‘意见书’的形式向‘三得商城’呼吁,要求返还投资人的投资,以挽回损失,维护投资人利益,并且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报案(陈某华被扣押的手机里,有‘三得商城’维权微信群)。陈某华的行为,是真心实意挽回客户的损失,并非主观非法占有。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20年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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