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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雪故意杀人案一审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17年8月11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故意杀人案

尊敬的审判长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某雪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故意杀人罪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和研究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

2、 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一、量刑辩护:

(一)被告人赵某雪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赵某雪初犯、偶犯,应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赵某雪系自首,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雪在自己的行为未被公安机关发觉,主动、直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    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告人也能向公诉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仍旧实事求是的向法庭陈述了当时的案发经过,并实事求是的为自己作了辩护。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这也说明了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正是她的投案自首,才导致公安机关快速将张亚君送到医院抢救,没有发生严重的后果。这一点,对赵某雪、对张亚君都是幸事。

按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10条第一款: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超过4年。

 

(四)被告人赵某雪行为属于‘手段不能犯’犯罪未遂,应减轻处罚

赵某雪采用‘投毒’方式,并且赵亚君已经喝下饮料,她是实施终了的未遂犯。故意杀人罪的侵犯客体是人的生命,未遂即没有剥夺他人的生命。

《刑法》第二十三条对犯罪未遂,规定既可以从轻,也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雪属于‘手段不能犯’犯罪未遂,应减轻处罚。

鉴定意见证明所有的检材里,均没有检出‘毒鼠强’的成分。这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被告人赵某雪所购买的鼠药,因为没有任何的有毒成分,被害人张亚君无论喝了多少,都不会产生死亡的后果,也就是说,赵某雪的行为属于手段不能犯(指的是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犯罪手段即使实际完全实施,也并不能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犯罪,比如误把盐当作砒霜投毒,即使被害人食用了犯罪嫌疑人认为是已经投毒的食物,也不会对被害人造成实际的伤害)。

在手段不能犯未遂的情况下,应当比照既遂减轻处罚。

按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7条第一款第2项:可以比照既遂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五)被告人赵某雪的行为情节较轻,具有可宽恕性

从本案起因分析:被告人赵某雪为了摆脱张亚君的情感纠缠,保持自己家庭的完整,给年幼的孩子一个家,才极端的想毒害张亚君。

而从被害人张亚君的陈述可以看出,他在追求一个有妇之夫的女人,这本身就是违反道德的事情。虽然目前在案的证据不能证明张亚君曾经实施过醉酒强奸的事实,但是,他的介入已经引起赵某雪家庭破裂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从赵某雪的供述(1P19)可以看出:‘我就是今天早晨有了用耗子药毒死张亚君的想法’、‘事后我感到很后悔,所以来派出所投案自首的’。也就是说,在被告人赵某雪的头脑中,被玷污,就是对不起自己的家庭,对不起自己的丈夫,她所恨的首先是自己。

因为家庭即将被毁,她临时起意,想要摆脱被害人的纠缠。做完后就良心不安,感觉到后悔。

所以,本案是民间矛盾激化临时起意的犯罪、区别于严重危害社会的故意杀人案件,赵某雪的情节较轻、主观恶性是较小的。

 

(六)被告人赵某雪取得被害人张亚君的谅解

    被告人赵某雪的行为已经得到被害人张亚君的谅解(1P43)‘我不想追究赵某雪的任何法律责任,她也是一时冲动,我原谅她了,她家的孩子还很小。’

 

二、量刑建议: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量刑起点建议在5年:

本案,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情节较轻,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定罪量刑,量刑起点建议在5年。

本案没有增加刑罚量,其基准刑也是5年:

被告人赵某雪有自首、犯罪未遂、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多个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赵某雪宣告刑为3年有期徒刑:

建议对被告人赵某雪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     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22条所提“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2、     从被告人赵某雪主观恶性分析,其故意杀人的原因是无法忍受张亚君的长期纠缠,无法面对自己家庭因为张亚君的介入而支离破碎的事实。她的主观恶性较一般的杀人行为要小得多。

3、     结合她案发后立刻投案自首情节,供述自己很后悔,使得张亚

君有抢救的时机。也能够反映她有较好的认罪态度。本案对象仅仅指向张亚君一人,无论如何,他们俩今生不会再发生交集,赵某雪也不会对社会和其他人再构成威胁。由此而论,赵某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较小,对她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

4、     被告人赵某雪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照料。

被告人赵某雪的犯罪,判实刑,似乎是解决问题最简单的办法。但是我们在座的法律人,既应当遵从法律、法理,也应遵从内心的良知,保持刑罚应有的人道和谦抑。

个案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从来都具有重大意义,从培育宽恕与和解的精神来看,对被告人赵某雪适用缓刑具有标志性意义,也是极佳的案例。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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