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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22年7月6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大连刑事案件律师大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王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王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观点:

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被告人王某某存在法定减轻情节,希望合议庭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下定罪量刑。

 

一、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良好;

    王某某案发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案件的侦查,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应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轻处罚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但王某某在整个案件中主观恶性较小:

1、犯罪预谋

在犯罪预谋阶段,首被告人邹士军和次被告人巫亚刚二人预谋购买毒品,王某某并未参与预谋。

2、犯意提起

  次被告人巫亚刚为了贩卖毒品牟取非法利益而联系王某某‘托购’,而为了博取欢心王某某才帮助巫亚刚购毒。

3、分工安排

   案涉毒品是由‘勇哥’提供,毒资由邹士军提供,而王某某是居间联系双方。

4、犯罪实施

  邹士军向白吉康账户转账毒资,白吉康转账给王某某进而转给‘勇哥’;

后巫亚刚、白吉康二人赴成都市阳光新业商场亲自取走毒品。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参与毒品交付流程,作用较小。

5、贩毒

   贩卖毒品给杨旭,王某某没参与;而巫亚刚等人取得毒品将来贩卖给谁,王某某也不会参与。

6、非法利益

  王某某起初确实有赚差价想法,后‘勇哥’涨价,导致没有赚取到任何非法利益。

   在大连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量刑起点是有期徒刑七年。王某某被认定和巫亚刚共同犯罪,辩护人认为控方依据两方面原因:‘代购蹭吸’+‘明知托购者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的’。但根据证据和法庭调查,被告人王某某这一次居中代购,既没有非法利益,案涉毒品也没有被贩卖出危害社会,自己仅仅得到1.8克毒品蹭吸代价,却要付出7年的时光,可谓惨重,希望合议庭对王某某减轻处罚

 

辩护人: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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