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本连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邹迎春(邹本连妹妹)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邹本连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2、 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邹本连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并且认罪态度良好
三、被害人刘军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般过错责任
四、被告人邹本连应当认定为自首
其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五、量刑建议:
被告人故意伤害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是轻伤,鉴于被告人初次犯罪,情节轻微;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在8个月有期徒刑范围内定罪量刑。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