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陆诈骗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林某当(林某陆父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诈骗案二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观点是:
1、 拟制化犯罪须以主犯犯罪事实查清为前提;詹志洪未裁判,一审认定林某陆诈骗罪证据不足;
2、 ‘事前通谋’的证据不足;
3、 本案应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一、‘车手’构成诈骗罪,系法律拟制化犯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该‘意见’将 ‘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认定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进而规定‘事前通谋’属于诈骗罪共犯,这样的规定是属于扩大解释。也就是说,是司法解释将‘车手’这种事实上的帮助行为,法律拟制为犯罪。
因为典型的转账、套现、取现的的‘车手’与一般语义上的‘诈骗’具有本质区别,‘车手’对于诈骗行为:一不与被害者接触、二不虚构隐瞒事实、三不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而之所以将‘车手’行为解释为诈骗,是因为诈骗罪的结果行为(非法占有款项)事由其完成。‘车手’行为的违法性本质也正在于实现了这种结果性。
二、 ‘事前通谋’的证据不足
事前通谋的证据,一审判决依据的是林大陆的供述,而詹志洪从未承认。法律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不能认定。
三、 詹志洪未裁判,一审认定林某陆诈骗罪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书认定,案涉诈骗事实均为詹志洪实施。在詹志洪未裁判前,其是否构成诈骗犯罪,是待证的未知事实。而一审径行予以认定,显属认定无据。
四、本案应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案应当发回原审法院,待公诉机关补充詹志洪裁判文书后,才可以依据新的证据,认定上诉人林某陆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而目前在案的证据,只能认定林某陆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审法院也可以直接改判。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