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盗窃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高鹏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盗窃案的一审辩护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 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量刑辩护:
一、被告人高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高某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良好,应酌情处罚
三、被告人高某所盗窃赃物已折价返还被害人,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得到弥补,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高某主动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
五、量刑建议:
辩护人认为,结合被告人高某犯罪数额,可以对其单独适用罚金刑,既给他一个深刻的教训,也能保住他的工作,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如果要对其判处实刑,建议在3至4个月拘役内对其量刑,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