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王某富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1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故意伤害
 

王某富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富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王某富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2、       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王某富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应当认定为自首

        侦查卷二的抓捕经过显示,被告人王某富经过电话传唤后,到了派出所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并且认罪态度良好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实事求是的向法庭陈述了案发经过,并实事求是的为自己作了辩护。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这也说明了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四、  被害人林勇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有明显过错

一块木板,切割开,发现‘起皮’,认定为次品,不要了。这种逻辑,即使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衡量,是否合适?

按照你的要求的规格,切割后的木板,叫经营者怎么卖?卖给谁?

切开后的横截面的起皮,是否属于质量问题?辩护人查找了相关国家规范,这不属于残次质量的范畴。

商家有了损失,你不管不顾掉头就走;而商家发牢骚嘟囔几句,你就张口就骂;进而发生撕扯殴斗。

任何事情的处理,不能光从自己的角度考虑利弊得失,否则所有的问题都是对错的简单的二元对立;

木板的处理,至少要考虑商家的损失如何处理。而不是掉头就走的方式。

五、  被害人的伤情只有一处鉴定为轻伤二级

《辽宁省量刑规范化意见》规定,每增加轻伤一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五个月刑期。

这里的‘每增加轻伤一处’含义:

首先是伤情鉴定对损伤处有明确的鉴定意见,才可以增加刑期。如果没有鉴定意见的明确结论,则加刑没有事实依据。

其次,《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3.25.2.4o规定:

鼻骨粉碎性骨折;

双侧性鼻骨骨折;

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

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

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这五种情况下,每一种单独均可构成轻伤二级。

而被害人林勇的伤情是:

1、        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

2、        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3、        鼻中隔骨折;

其中1、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单独可以构成轻伤二级,但是2、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不能单独构成轻伤二级,因为只有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才能单独构成轻伤二级。而3、鼻中隔骨折也不能单独构成轻伤二级,因为只有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才能单独构成轻伤二级。

所以,被告人王某富的量刑,只能按照一处轻伤二级裁量。

量刑建议

被告人故意伤害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是轻伤,鉴于被告人初次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不构成伤残及没有加重情节;被害人有过错及被告人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在10个月有期徒刑范围内定罪量刑。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大连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050500633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