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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生猥亵儿童案一审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1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猥亵
 

杨某生猥亵儿童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杨某生猥亵儿童案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       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量刑辩护:

一、被告人杨某生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杨某生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三、被告人杨某生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生在归案后,第一时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各项侦查工作,具有坦白情节。对此,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杨某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法庭在对其进行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会见杨某生时,能够感受到他自己内心的忏悔。在阅卷之后,曾经问过他:假设你不承认猥亵,恐怕你就不会再看守所里了。

而杨某生回答是,这件事情我做了,我就应当承担后果。

由于年幼的被害人陈述,属于单一证据。而本案基础的证据——杨某生的供述,才可以使案件顺利侦办,节省了司法运作成本。

被告人第一次就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且在之后的所有讯问笔录中均供认不讳,并无翻供或毁供行为,也无推卸责任的想法,这表明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已经有了充分的认识,比较容易接受改造。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四、被告人杨某生的侵害行为情节一般,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可以从轻处罚;

五、本案没有法定加重情节;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本案并没有法定加重情节。

六、量刑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情节一般的,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

(二)采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四)对同一妇女强制猥亵或者侮辱,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三个月;

(五)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聚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二)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对同一妇女多次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的,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猥亵儿童的重处规定】猥亵儿童的,重处20%。

     按照上述规定:

1、       量刑起点建议在6个月;

2、       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三个月,增加的刑罚量为9个月

3、       被告人杨某生有认罪、悔罪表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情节,

建议被告人杨某生的宣告刑在12个月有期徒刑内对其量刑。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6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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