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东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某东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赵某东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2、 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赵某东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赵某东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并且认罪态度良好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实事求是的向法庭陈述了案发经过,并实事求是的为自己作了辩护。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这也说明了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三、 被害人生明水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有明显过错
上错车发生了矛盾,本来是很容易解决的问题:下车再搭乘一辆车即可。
香炉礁打车到东快路下道口,车费至少得15元,赵某东只要5元钱,宁肯自己亏本,但这是他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
从生明水的角度,只要接了我的单子,不把我送到开发区,我就不付钱。
这种逻辑,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衡量,是否合适?
大冬天开车讨生活,本身就不容易。难道就不能换位思考,多体谅对方的难处?
即使不考虑这些,骂骂咧咧,脚踹赵某东车的保险杠,是否合适?是否是引发打斗的导火索?
任何事情的处理,不能光从自己的角度考虑利弊得失,否则所有的问题都是对错的简单的二元对立。
量刑建议:
被告人故意伤害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是轻伤,鉴于被告人初次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有过错,,建议对被告人在12个月有期徒刑范围内定罪量刑。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