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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刚刚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16年4月28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著名律师-大连著名刑事律师宋伯南

尊敬的审判长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吴某某本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容留他人吸毒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和研究了案件材料,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

2、       被告人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量刑辩护:

 

一、被告人吴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在接受公安、检察机关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容留他人吸毒过程一直能主动、详细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述一直稳定;且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犯罪现场等侦查活动。

在今天庭审中,同样对其应承担的罪责不推脱,有认罪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吴某某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吴某某没有前科,是初次犯罪并且认罪态度良好

 

四、被告人吴某某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首先,吴某某作为共同吸毒人,主观上虽然是参与吸毒,但是本案吸食的毒品和冰壶都是刘震的,他本人对提供吸毒便利场所‘容留’的意识也比较淡漠。

具体到本案。吴某某恐怕平生未听过‘容留他人吸毒罪’这个罪名,作为打工人员,主观意识也没有积极追求‘容留’的意识。

他仅仅因为好奇,而在刘震的引诱、教唆下,吸食了毒品,他的主观故意更多的是共同参与刘震的吸毒行为中。、

其次,被告人吴某某容留情节应当做适度性理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容留他人吸毒是行为犯。根据刑法条款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行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就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次数和人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并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仅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但是本案中,辩护人认为应当对被告人吴某某容留情节做适度性理解,保持刑法应有的谦抑性,理由如下:

对“他人”中的同居关系人,应慎重处理罪与非罪的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中的容留对象是“他人”。顾名思义,“他人”就是指本人以外的其他所有人。但是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刘震的身份定位为他人,有失妥当。

人是社会中的人,社会是人组成的社会,人与人之间存在各种各样复杂的关系,比如亲情、爱情、友情等等,在具体案件中必须考虑到这些关系,否则法律就将失去其应有的生命力和正当性。因此,应当对“他人”进行必要限制解释。

司法实践中,对“他人”排除至尊近亲属已达成共识,但是对“他人”是否包括同居关系人,还有争议。

男女(男男、女女同居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但其并非像婚姻、父子、兄弟姐妹等关系一样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对其产生的容留行为,辩护人建议必须谨慎酌情处理。

具体到本案,吴某某、刘震都共同生活在单位日宿舍,作为生活在同一屋檐下的工友,刘震想要吸毒,就会到吴某某的屋内,他俩的行为,更接近于“共同吸毒”。

被告人吴某某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向刘震提供场所进行吸毒,实际上值得商榷。即使合议庭认定了在共同吸毒的情况下,被告人吴某某构成容留犯罪,辩护人也认为他的这种犯罪行为与单纯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有所区别,在量刑时也应当予以考虑。

再次,因为吸毒者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了人们身心健康,容留吸毒者也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也危害了人们身心健康。但是,吸毒者是直接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直接危害人们身心健康,容留吸毒者是间接危害社会管理秩序;间接危害人们身心健康。从这一方面来讲,吸毒者的危害要大于容留吸毒者的危害。

但是,现行的法律对向刘震这样的提供毒品的吸毒者是治安处理,而对容留吸毒者则是刑事处理。危害轻的吴某某要受到刑事处罚,而危害大的刘震吸毒就会受到治安处罚,这样的法律让人比较费解。

五、量刑建议: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目前已经羁押5个月有余。希望合议庭对被告人吴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定罪量刑,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给他一个机会,能早一个月,早十天,甚至早上一天,去看望自己卧床的父亲。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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