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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15年7月17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伤害罪

徐ts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和公诉人:

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人的委托并经过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徐ts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参加诉讼,履行辩护职责。接受委托以后,辩护人会见被告人,认真研究了起诉书,详阅了证据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协助法庭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能够予以采纳。

一、关于案件事实方面。
    1、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徐ts与张wl因其弟弟徐td的伤残赔偿问题在本市新河镇前洋村耀兴机械厂发生纠纷并争打,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徐ts踢两人张耀兵胸部一脚,致张wl二根肋骨骨折。”辩护人认为,这一事实遗漏了徐ts在什么情况下对邱实施伤害行为重要情节,而这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很重要。根据被告人口供和证人证言(李h,039页)证实,被告人和其弟弟准备离开时,受害人知道已经报警的情况下,受害人和其弟弟张**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是受害人首先冲过来打了被告人一拳的情况下;在受到受害人和其弟弟的殴打、人身威胁的情况下,被告人踢了受害人一脚的,致使受害人受伤的。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这一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起诉书认定事实不全面,请求法庭依法认定。

2、起诉书认定:“2010年11月29日8时许,松门派出所根据线索在本市松门镇星辰网吧抓获被告人徐ts”。2010年9月19日,也就是事发当时,被告人没有逃离现场,在知道公安人员将要来处理时,等候公安人员到现场处理事情,在公安人员口头传唤后并接受询问时,如实主动地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见询问笔录03、04页)。也就是说在2010年11月29日,被告人接受第一次讯问前的两个多月,已经如实地主动地向侦查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事发当天,侦查人员根据案情将被告人释放,此后,因双方民事赔偿问题分歧过大,没有达成调解协议。自始至终,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躲避侦查,是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和处理的。根据以上事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最高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一条第2、3、5项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属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辩护人请求法庭予以依法认定。

3、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小,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也是很小的。被告人与被害人没有任何冤仇,没有理由主动地去伤害被害人,只是受到被害人殴打以后踢了受害人一脚,其主观上没有意识到该行为会造成受害人轻伤。可见被告人的犯罪动机非常单纯,自认是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利,作出了不应该做的事情,对被害人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所以,被告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是毕竟与蓄谋已久或者寻衅滋事、携带工具的犯罪分子有着明显的区别,属于临时一时气愤的情形,被告人徐ts在事件发生后也没有潜逃外地,这也说明其人身危险性小,主观恶性小,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4、被害人张wl不妥善处理工伤赔偿纠纷,并挑起事端、首先动手打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重大责任,对引发犯罪具有明显的过错。

5、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很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服从管教,获得了加分等,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从庭审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充分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被告人主动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愿意通过法院调解积极赔偿,由于被告人被羁押在看守所里,无法与被害人当面协商,而且被害人也没有要求被告人民事赔偿,被告人已经对被告人的弟弟另行提起了民事赔偿(见民事起诉书),根据权利可以放弃的原则,被告人放弃了对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诉讼;可以看出被告人取得了受害人张wl的谅解。虽然认罪态度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但可以是酌定的从轻情节,希望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从轻处罚。

6、被告人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无前科。

被告人在归案前是驾驶员,有着正当的职业,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事出有因,其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特别指出的是,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其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村委会都出具了证明,证明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并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作为外地在温岭的务工人员的被告人,能够得到暂住地村委会岭如此多的干部群众的肯定是不多见的,因此,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酌情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7、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整个事件中,被告人踢了被害人一脚,致使被害人轻伤,事发后的一个月和两个月后,做了二次鉴定,根据病历得出受害人轻伤的鉴定结论,受害人的伤势刚刚构成轻伤。本案中,从被告人致被害人的方式、手段、时间、地点后果、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对象和犯罪后的态度上来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

二、关于本案量刑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此案不同于严重攻击性的案件,受害人对事件的起因和后果的发生负有直接的责任。被告人徐ts是在被害人张wl“挑衅”和殴打的情况下,一时情急不理智实施的伤害行为,犯罪情节较轻,被害人自身具有严重过错,并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很小,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无前科,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属于具有法定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应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早日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法和酌情对被告人减轻和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和根据本案事实和罪刑相应的原则,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4、7、9、10款,第四条第(二)款第4项,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缓刑。
  上述辩护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谢谢审判长、谢谢公诉人!

辩护人: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

律师:朱中高

2011年3月23日

(温岭市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判处当事人缓刑,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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