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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辩护词(香烟)

123发布时间:2015年7月17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非法经营

辩 护 词

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并指派律师朱中高作为被告人徐龙湾的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非法经营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与公诉人商榷。

一、法律事实方面

1、由于被告人是文盲,是在被告人的丈夫第一被告人的要求下去办理银行卡的,被告人一直是反对第一被告人参与贩烟行为的。

2、被告人徐龙湾没有直接参与贩卖香烟的活动,根据其供述,仅一次因为孔祥有打电话向其讨要30万元债务的事,顺路才跟其老公到托运部的,无帮助第一被告人实施的主观意思,妻子陪丈夫一起走路是正常的行为。

3、被告人自始至终对姓名为自己的银行卡没有控制权,不知道银行卡的现金进出的基本情况;总之她对于贩卖香烟的经济来往是一无所知的。

4、被告人取款问题,作为一个没有任何文化的家庭主妇,在不知道钱的来源的情况下,妻子听从丈夫的话签名是在无意识的状态下进行的;被告人徐龙湾与第一被告人一起去银行取款,是由于银行需要持卡人本人签名才被迫签名的,且其自始至终都没有接触到取的钱。

5、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更无前科的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

从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动机、结果、后果和犯罪对象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情况来看,被告人的情节轻微,从被告人徐龙湾犯罪后的态度来看,其是真心悔改的。

6、被告人徐龙湾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很小,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从犯,被告人仅仅是用其身份证明提供了银行卡,并在银行取款规则和第一被告人的要求下取了款,被告人在他人的整个经济犯罪活动中没有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涉嫌金额500多万不能作为社会危害性大的标准;本案属于非法经营(烟草)案件,烟草专营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为了垄断国家暴利。现在,用刑罚保护这种专卖,已经只有烟草了。“糖烟酒”,糖和酒都早已经放开。我国加入WTO后,对国际上已经公开宣布放开烟草专营。国家烟草专卖局已经按WTO协议的规定,放开了“烟草零特专卖证”,即对进口烟草的特别许可已经放开。进口烟都放开,国产烟的政策仍然这样严厉,显然是错误的。烟草部门有钱,强势,这些年一直游说公、检、法,在行政罚之上附加,用刑罚帮助他们“执法”,杀一儆百,保护这种垄断,产生了大量不应当判刑的错案。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烟草专卖法》特别是《实施条例》中的一些规定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实际,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考虑修改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十六大报告说:“要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象本案,北京人不抽中华,香烟积压无人要,要削价处理,而浙江要中华,他们买不到。这就是烟草专营“计划配给”不适应市场的毛病。个人调剂余缺,弥补这种计划失灵,对社会只有好处没有坏处,我们为什么要禁止还要行政处罚还要判刑拦路核查,主要是查假烟,对这种调剂补缺行为,行政处罚已经不应该,更何况刑罚被告的行为对市场秩序没有造成任何危害性后果。把北京人不要的中华烟调剂到受欢迎的温州市场,实际上优化了市场结构,优化了资源配置,促进了合理流通,起到了国有公司没有起到的市场调节作用;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

7、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

8、被告人的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法律不强人所难”,作为第一被告人的妻子,作为银行卡的所有人,正是在银行取款规定需要持卡人亲自签名的情况下,被告人才实施了违法行为。

二、量刑方面

1、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的行为情节轻微,请法院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属于从犯,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

3、被告人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无前科。

4、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5、被告人的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被告人即使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由于被告人不能预见的原因,使得被告人失去了行为的可选择性,其行为属于刑法第16条的规定的行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都很小,犯罪情节轻微,且被告人的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因此辩护人认为法律应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辩护人建议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被告人徐龙湾免于处罚或者处以缓刑。以上意见和建议恳请法院依法予以采纳。谢谢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辩护人: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

   律师:朱中高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院采纳了部分意见,缓刑)

 注: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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