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抢劫、强奸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海宏(李某某父亲)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李某某抢劫、强奸案二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一审判决书将多次抢劫与抢劫的重复侵害行为混为一谈,上诉人李某某应认定为一次抢劫
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认定为多次抢劫的阐述是:“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
(1)本案是一个通过被害人调出‘静静’的意图,产生三种犯罪行为
上诉人李某某与曲鹏、刘福杰为了找到‘静静’, 将被害人带到曲鹏家中。基于这一个意图实施犯罪的行为,则分为三种:
1、 强奸;
2、 强制猥亵;
3、 强抢被害人东西。
其中1、2两项已经单独定罪,但是在强抢被害人东西这一点,上诉人李某某是在一个犯意的基础上发生的。一审认定两次抢劫,是将一个犯意分解为两个犯意,但实际这两个犯意内容相同,应认定为一个犯意。理由如下:
1-1:上诉人李某某是一个概括的犯意:
在‘怡园KTV’,李某某和刘福杰帮助曲鹏,控制被害人。这时,刘福杰提出了上诉人和他演个‘双簧’,当时虽然没说怎么演,但是当上诉人提出要带被害人走的时候,刘福杰提出趁机要钱。这时上诉人就明白了刘福杰是想让他找被害人要5000元钱。(侦二卷52页)
基于这一个概括的犯意,在曲鹏家中,上诉人抢劫了被害人,而且是通过两次的重复侵害行为完成了事先的弄点钱的犯意。
1-2:犯罪行为实施在同一地点
通过一审查明的事实,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发生在同一间屋内。
1-3: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间隔很短
通过一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取走100元钱;出去后三人吃碗面,然后共同进屋,再次取走被害人的项链等物品。
两次行为间隔时间就是一碗面的时间,属于非常短暂。
1-4:连续抢劫的手段相同
都是在被害人害怕的情况下,强行取走被害人的物品。
二、 一审判决书将多次抢劫与抢劫的重复侵害行为混为一谈
多次抢劫与抢劫的重复侵害行为有诸多共同点,司法实务一般认为:“多次抢劫系相同侵害的行为发生的时间间隔较长,行为地亦属于不同的区域。或者如果行为人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连续在不同的地点,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抢劫,仍应当认定为多次抢劫犯罪。”
相反如果针对相同的对象连续实施的相同侵害行为,发生在“一个较短的时段里”和“大致相同的地点”,如“放学时刻、学校附近”等,则构成重复侵害行为,应认定为一次抢劫。
本案发生在曲鹏家中,每次的地点不变,时间也相隔较短,应认定为一次抢劫。
最后,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来看。上诉人年纪不大,在没有经过预谋,没有携带凶器的情形下,临时起意针对不可能携带大额现金的被害人实施抢劫,所得数额较小,且没有使用暴力,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若像一审认定多次抢劫,多加近2年刑期,显然过重。因此,根据罪责相适应原则,对上诉人认定为抢劫重复侵害犯,是比较恰当的。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李欣律师
2014年12月1日
李某某抢劫、强奸案二审辩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