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李某某抢劫、强奸案二审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15年6月16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强奸

 

李某某抢劫、强奸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海宏(李某某父亲)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李某某抢劫、强奸案二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一审判决书将多次抢劫与抢劫的重复侵害行为混为一谈,上诉人李某某应认定为一次抢劫

 

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认定为多次抢劫的阐述是:“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

 

(1)本案是一个通过被害人调出‘静静’的意图,产生三种犯罪行为

上诉人李某某与曲鹏、刘福杰为了找到‘静静’, 将被害人带到曲鹏家中。基于这一个意图实施犯罪的行为,则分为三种:

1、        强奸;

2、        强制猥亵;

3、        强抢被害人东西。

其中1、2两项已经单独定罪,但是在强抢被害人东西这一点,上诉人李某某是在一个犯意的基础上发生的。一审认定两次抢劫,是将一个犯意分解为两个犯意,但实际这两个犯意内容相同,应认定为一个犯意。理由如下:

1-1:上诉人李某某是一个概括的犯意:

    在‘怡园KTV李某某和刘福杰帮助曲鹏,控制被害人。这时,刘福杰提出了上诉人和他演个‘双簧’,当时虽然没说怎么演,但是当上诉人提出要带被害人走的时候,刘福杰提出趁机要钱。这时上诉人就明白了刘福杰是想让他找被害人要5000元钱。(侦二卷52页)

    基于这一个概括的犯意,在曲鹏家中,上诉人抢劫了被害人,而且是通过两次的重复侵害行为完成了事先的弄点钱的犯意。

1-2:犯罪行为实施在同一地点

通过一审查明的事实,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发生在同一间屋内。

1-3: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间隔很短

通过一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取走100元钱;出去后三人吃碗面,然后共同进屋,再次取走被害人的项链等物品。

两次行为间隔时间就是一碗面的时间,属于非常短暂。

1-4:连续抢劫的手段相同

都是在被害人害怕的情况下,强行取走被害人的物品。

 

二、 一审判决书将多次抢劫与抢劫的重复侵害行为混为一谈

多次抢劫与抢劫的重复侵害行为有诸多共同点,司法实务一般认为:“多次抢劫系相同侵害的行为发生的时间间隔较长,行为地亦属于不同的区域。或者如果行为人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连续在不同的地点,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抢劫,仍应当认定为多次抢劫犯罪。”

相反如果针对相同的对象连续实施的相同侵害行为,发生在“一个较短的时段里”和“大致相同的地点”,如“放学时刻、学校附近”等,则构成重复侵害行为,应认定为一次抢劫。

本案发生在曲鹏家中,每次的地点不变,时间也相隔较短,应认定为一次抢劫。

最后,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来看。上诉人年纪不大,在没有经过预谋,没有携带凶器的情形下,临时起意针对不可能携带大额现金的被害人实施抢劫,所得数额较小,且没有使用暴力,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若像一审认定多次抢劫,多加近2年刑期,显然过重。因此,根据罪责相适应原则,对上诉人认定为抢劫重复侵害犯,是比较恰当的。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李欣律师

                                         

 2014年12月1日

李某某抢劫、强奸案二审辩护词



All Right Reserved 大连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050500633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