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盗窃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盗窃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和研究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
2、 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一、量刑辩护:
(一)、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能够主动、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及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仍旧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这也说明了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三)被告人李某所盗物品部分赃款已经返还被害人,应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李某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量刑建议:
辩护人认为:
量刑起点建议在7个月。被告人盗窃金额11,475元,超过量刑起点9,475元,增加刑期5个月,建议被告人基准刑为12个月。
被告人系累犯、多次盗窃,自愿认罪、如实供述、部分返赃、缴纳罚金。
根据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在11-12个月有期徒刑内对其量刑。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4年8月15日
1、 李学刚:1190(15140370703)1190元
2、 王国懿(15142494490、18698648921)3225元
3、 孙家兴(15998334949)400元
4、 韩春(13889537315、86862151、13125464540)
5、 彭刚(15668614658)
6、 荆忠鹏(13500753256、13889615472)
7、 刘啸天(15998585078、13372870535、15164094165)1120元
8、 谢鹏飞(13840912935)1850元)1350元
9、 王旭龙(1600元)江苏淮安151 9535 2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