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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15年6月5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存款

孟某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孟某生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认定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       被告人孟某生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量刑部分:

(一)被告人孟某生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良好,应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能够主动、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公安和公诉机关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仍旧实事求是的向法庭陈述了当时的案发经过,这也说明了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三)被告人孟某生系自首,应减轻处罚;

在案证据‘抓获经过’表明,被告人孟某生在2014年3月4日,经大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电话传唤,他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孟某生在帮助赵冬吸收存款期间,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孟某生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

单人单案是无法确定从犯的地位的,这一点辩护人是清楚的。但是辩护人认为孟某生属于从犯,理由5点:

1、犯意的提起:通过赵冬的供述,犯意的提起是赵冬,她也从没有明确告诉过孟某生,要他做的事情是犯罪行为。

2、孟某生是因为怕赵冬不能及时归还借自己的钱,才帮助赵冬实施非法吸收存款行为,这一点,与积极协助赵冬是有区别的。

3、伪造的合同及与被害人洽谈都是赵冬实施的。

4、具体行为分工,孟某生仅仅送合同,其它接受存款等主要犯罪行为均没有参加。

5、非法吸收的存款也是赵冬占有,孟某生分文未得。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赵冬应为主犯,被告人孟某生不掌握赵冬吸收存款的用途和去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予以减轻处罚。

 

(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案发前已经归还的钱款数额,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

被告人孟某生帮助赵冬的行为:是给耿志乔送过两份案值超过1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给刘妍妍送过一份没有加盖印章的空白合同。刘妍妍的合同因为是空白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那么实际上,公诉机关指控孟某生的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耿志乔送过两份案值超过100万元的存款上。

因为赵冬从耿志乔处吸收的春款达2000元万元,但是公诉机关只认定孟某生的涉案金额是超过100万元,也就是说,其他四份借款合同的犯罪事实与孟某生没有关系的。

2012年1月-10月期间,耿志乔和赵冬签订过6份借款合同,金额总值2191万元,截止案发,赵冬偿还1862万元,未偿还率为15%。【2P97页“关于对起诉意见书所认定的犯罪事实需要补充修改的说明”】

被告人孟某生帮助赵冬吸收耿志乔存款的数额也应当扣除赵冬应经偿还的部分。因为是一笔总账,无法确定6份合同赵冬到底已经偿还完哪一份合同,所以辩护人认为也应当按照未偿还比率计算,就是孟某生帮助赵冬吸收耿志乔的存款数额应认定为15万元-29.28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实际上,被告人孟某生的涉案金额,刚超过立案标准多一些。

希望合议庭能够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其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

被告人孟某生帮助赵冬吸收的存款很少,自愿认罪、自首如实供述、愿意主动缴纳罚金。辩护人认为根据被告人孟某生的情节,请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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