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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刑事律师——大连刑事合同诈骗案件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15年5月26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

王某合同诈骗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王某合同诈骗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和研究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对起诉书指控的合同诈骗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和犯罪事实有异议一、定罪部分

   本案的事实不是起诉书指控的陈广军、何毅、王某三人利用虚假的房屋产权证骗取李长虹84万元,,而是陈广军向李长虹借款100万元,借期2个月。李长虹在提前扣除了16万元的利息后,将借款84万元给付陈广军。

至于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借款的担保形式。在陈广军无法按约还款的情况下,李长虹是可以将房屋作为抵押物处置。

二量刑辩护:

一、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能够主动、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如实向法庭陈述了当时的案发经过,并实事求是的为自己作了辩护。

三、被告人王某应属于从犯

    单人单案是无法确定从犯的地位的,这一点辩护人是清楚的。但是辩护人认为王某属于从犯,理由5点:

1、犯意的提起

通过何毅的供述,犯意的提起是陈广军:用房证复印件做个假房证,找人冒充赵植森向李长虹借款100万元。

王某的供述也证实这一点。

2、何毅和王某都是因为相信陈广军在2个月内能够还上100万元,才帮助陈广军实施借款欺诈行为。

3、伪造的房产证和身份证都是陈广军实施的。

4、具体行为分工,被告人王某仅仅签字,其它犯罪行为均没有参加。

5、84万元款项也是陈广军何毅共同瓜分,王某分文未得。

本案陈广军、何毅、王某三人共同犯罪,应当一案审查起诉。但是将王某与陈广军、何毅分开起诉,是变相的剥夺被告人王某的辩护权。理由如下:

首先,无法查清案件事实。陈广军、何毅、王某三人共同犯罪,但是在案卷宗只有何毅、王某二人供述,没有陈广军的供述。

其次,单人单案是无法确定从犯的地位的,辩护人依然强调,如果三人共同审理,被告人王某应当认定为从犯。而现在单独对他一个人起诉,他的地位作用无法和陈广军、何毅比较,这对他是不公平的。

再次,陈广军和何毅如果返赃,法律规定可以对其二人从轻减轻处罚,但是被告人王某就无法得到从轻减轻的机会,这也是无形剥夺了被告人王某的权利。

辩护人建议此案应当中止审理,与陈广军、何毅一案合并审理,有利于查明案情,准确界定各被告人分别的作用和地位。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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