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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刑事律师——大连刑事案件王某销售假药案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15年5月7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市律师-大连市刑事案件律师(销售假药罪)

王某销售假药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父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王某销售假药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和研究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       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应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能够主动、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包括药品的采购地(印度)、进货价、销售价及获利额。

被告人王某的销售对象分散,如果没有他如实供述自己与‘顺丰速递’的代收货款的事实,公安机关也不能短时间内详实掌握王某的销售数量。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王某也如实供述,这也说明了他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三、被告人王某属于初犯、偶犯,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四、被告人王某退赃24,000元,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王某愿意缴纳罚金;

六、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合议庭酌情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第四十八的规定,假药分为两种,一种是‘真正的假药’:就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的”。

而另一种假药就是本案的‘以假药论’:是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而销售的;

辩护人认为:第一种假药,不仅不能治病,而且还会延误治疗时机,与图财害命没有什么区别。

而本案被告人王某所销售的‘易瑞沙’,是印度生产的正规药品,是专门针对肺癌的特效靶向药。

而目前在中国,药监部门批准销售的靶向抗癌药,在市面正规渠道售价比被告人王某销售贵出10倍。而国内绝大多数地区未将靶向用药列入医保范畴。这样就导致身患肺癌的患者,要想活命,就得自费购买‘易瑞沙’治疗。但是用了这种药就不能停(易瑞沙等药物一旦停用,就会让癌细胞对靶向药物产生抗药性)。当钱花完了,病还得治,怎么办卖房子卖地、周围所有的人都借遍了,还是没有钱只能是望药兴叹,坐着等死!

而被告人王某所销售的‘易瑞沙’,从印度正规药厂生产,比国内的药价低的多得多。同样的钱,病人能治疗10倍的时间。在这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这样的犯罪行为,他的社会危害性是很小的。

七、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

被告人王某销售的‘易瑞沙’,但是目前在案证据,并没有证明他销售的药品给任何一个患者造成健康损害。

八、本案存在的瑕疵

2013年11月1日,王某在北京市华都医院确诊为“混合性焦虑障碍和抑郁障碍”。在本案的侦查阶段,辩护人递交了申请,请求对王某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能力’进行鉴定,并递交了王某既往病历。

但是公安机关并没有对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在此,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王某定罪量刑时,需要考虑他的刑事责任能力。

九、公诉机关“假药”认定法律依据不足

两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假药’的认定,必须需要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而本案的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行政部门,并不具体检验的条件,其所出具的鉴定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辩护人请求合议庭考虑。

  从侦查案卷中可以看出,被告许XX在第一次公安讯问中就全部交代了犯罪事实,且多次供述一致、稳定,而且积极立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和今天法院的审判活动,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现出了极大的悔恨,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希望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以报效社会。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许XX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受人指使走上犯罪道路,在本案中系从犯,并且主观恶性较小,加之其属于初犯、偶犯,重要的是本案为特情介入的犯意引诱导致犯罪行为发生,毒品不可能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加之被告在归案后以及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罪明显,同时有立功表现。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情节,对被告许XX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面对青春的机会。谢谢!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属于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返还赃款;重要的是本案的‘假药’是治病的药品,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加之被告人在归案后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罪明显。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情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面对社会的机会,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内定罪量刑。谢谢!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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