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青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吴某青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吴某青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2、 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吴某青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吴某青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并且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予以从轻处罚
三、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吴某青犯罪的主观动机并不恶劣
他并不是要单纯故意毁坏被害人的财物,而是想通过拆毁房屋迫使被害人村民与村委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实际上,被害人被毁坏的房屋,都可以通过动迁补偿得以足额赔偿。
四、从本案发生的环境来看,被害人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
因为通过卷宗可知,所拆毁的房屋并不是被害人安身立命的房屋,所有房屋在拆除时,当时都是无人居住。
而拆迁办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拆迁补偿条款,合法有效。被害人只是想通过做‘钉子户’的方式来攫取更大的利益。
为了更好开发建设前牧村,被告人吴某青才组织人员拆除‘钉子户’。
五、本案的第一节文莲芝事实,应当属于民事纠纷
因为案发后第二天,被告人吴某青就向佟永伦和董长广汇报了此事,通过佟永伦的证言‘平整场地是把由忠臣房子拆错了’;
通过佟永伦的证言,可以知道吴某青平常干活都是由他外甥‘小石子’做前期工作,但由于他回河南老家了,吴某青平整场地的时候,看见没人居住,以为签了动迁协议,就拆错了。
同时,现有的文莲芝和夏元伟证言,也只能证明有20多人围着他们夫妻,不让靠近房子;然后挖掘机将房屋拆除。但是他们的证言并没有证实吴某青参与了此事。
这一节事实,认定吴某青犯罪的证据不足。
六、本案的第二节事实中,韩恒金并没有报案。因为被拆的房屋房照与韩树津和韩玉怀他们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本案也没有提供韩树津和韩玉怀和韩恒金的继承关系证据,他们与本案有关联性。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