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盗窃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杨洪盗窃案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 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量刑辩护:
一、被告人杨洪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杨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能够主动、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告人也能向公诉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仍旧实事求是的向法庭陈述了当时的案发经过,并实事求是的为自己作了辩护。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这也说明了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三、被告人杨洪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并且认罪态度良好
四、被告人杨洪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可见,从犯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起次要作用者,一是起辅助作用者。
被告人杨洪在参与的盗窃中,他不是这些盗窃活动的邀约和纠集领导者、也不具体分配处分盗窃所得的赃款。
被告人杨洪应当认定为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
五、被告人杨洪分得赃款较少
被告人杨洪仅仅分的900元赃款,请合议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量刑建议:
1、 量刑起点建议在2-4个月;
2、 涉案金额为66,960元,超过数额较大起点(2000元)为64,960元,增加刑罚量为32个月;
3、 被告人杨洪有认罪、悔罪表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犯(或地位作用较小)情节,建议调解比例20%;
4、 建议罚金为20,000元(人民币)。
5、 建议被告人杨洪的宣告刑在24个月有期徒刑内对其量刑。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