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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刑事律师——大连刑事案件叶某燕贩卖毒品案一审辩护词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15年5月4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

叶某燕贩卖毒品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李银容(被告人叶某燕母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叶某燕贩卖毒品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和研究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       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叶某燕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应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能够主动、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也如实供述。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这也说明了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三、被告人叶某燕贩卖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

案发时,毒品状况对毒品犯罪量刑的影响,应该区别对待。叶某燕归案时,所涉案的毒品已经被公安机关收缴,绝大部分毒品没有流入社会,这相对于毒品已经流入社会而且无法予以追缴情况,对社会公共健康的危害小的多。在此,本辩护人提请法庭对被告人叶某燕进行量刑时酌情处理。

四、被告人叶某燕属于初犯、偶犯,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五、被告人叶某燕有欲想立功的表现

叶某燕归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上线‘胖哥’的行为,虽然由于其他原因证据尚没有落实清楚,但这至少说明叶某燕有想积极立功的行为,是确定无疑的。

六、毒品的流向人群不同,危害性也不同

流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比流向特定的少数人的危害严重,流向成年人比流向未成年人严重,流向不吸毒的人比流向已染上毒瘾的人危害严重。本案中,叶某燕贩卖的对象是特定的少数人并且已经成年且有吸毒史。 最高院《座谈纪要》要求,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以达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和更加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目的。较低,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六、被告人许XX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配合司法部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本案,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从侦查案卷中可以看出,被告许XX在第一次公安讯问中就全部交代了犯罪事实,且多次供述一致、稳定,而且积极立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和今天法院的审判活动,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现出了极大的悔恨,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希望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以报效社会。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许XX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受人指使走上犯罪道路,在本案中系从犯,并且主观恶性较小,加之其属于初犯、偶犯,重要的是本案为特情介入的犯意引诱导致犯罪行为发生,毒品不可能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加之被告在归案后以及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罪明显,同时有立功表现。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情节,对被告许XX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面对青春的机会。谢谢!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叶某燕属于初犯、偶犯,重要的是本案毒品不可能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加之被告人在归案后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罪明显。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情节,对被告人叶某燕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面对社会的机会,谢谢!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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