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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刑事律师——大连刑事案件张有业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15年4月30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律师-故意伤害案律师

张有业故意伤害、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有业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有业故意伤害、容留他人吸毒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和研究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

2、         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张有业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良好,应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有业在接受公安、检查机关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一直能主动、详细的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述一直稳定、可信;且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犯罪现场等侦查活动。

在今天庭审中,同样对其应承担的罪责不推脱,有认罪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张有业应酌情从轻处罚。

 

三、  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22条所提“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张有业和被害人是恋人。案发时,因为对两人将来的发展前景有分歧,二人吵架导致惨剧的发生。

但是无论如何,二人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即便最终未能结为夫妻,也不能否定二人存在着相当的感情基础,同时也不能否定、改变本案属于“恋爱、婚姻、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的性质。

 

四、就犯罪主观恶性而言,本案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

首先从本案的起因来看,是张有业和被害人吵架后引发的,他就一时失去了理智,他的犯罪是临时起意。

他致死被害人的行为是受到刺激后,一时冲动而产生的。应属于激情犯罪而非蓄谋犯罪。

张有业的这种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远不如惯犯和预谋犯罪,轻于为了非法目的的报复伤人、抢劫伤人等其它性质的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在量刑时应与有预谋的犯罪相区别,酌情从轻处罚。

 

五、从本案未来的社会效应来看,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杀,似乎是解决问题最简单的办法,但是我们必须保持刑罚应有的人道和谦抑。“比死刑更可怕的是此社会无宽恕、无对生命之敬畏。”

被告人张有业的犯罪,判实刑,甚至无期徒刑,似乎是解决问题最简单的办法。但是我们在座的法律人,既应当遵从法律、法理,也应遵从内心的良知,保持刑罚应有的人道和谦抑。

个案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从来都具有重大意义,从培育宽恕与和解的精神来看,对被告人张有业判处死有期徒刑,具有标志性意义,也是极佳的案例。

本案,对辩护人来说仅仅是一项工作,真正关心张有业的生死的只有他的父母以及被害者的家人。对更多的人来说张有业仅仅是一个符号,大家关心的是这个符号背后的意义,有的人关心着这个符号是否能实现“杀人偿命”的正义,有的人关心着这个符号在如何影响着我国的死刑政策和司法制度的走向,还有更多的人只是把这个符号当作茶余饭后的谈资,因为“杀人”是个极好、极醒目的关键词。

蒙田说:“即使拥有世界上所有的东西,也没法换来人的生命。”对张有业用这样的方式剥夺她人的生命,致使受害者的家属陷入极度的痛苦,精神上遭受沉重的打击,辩护人也同样出离愤怒。

但张有业同样也是一条鲜活的生命,值得深思的是处死是否就是最好的解决问题的方式用公权力的方式剥夺掉他的生命是否又是最好的结局

我们希望该案能通过理性做出最终的决定,我们不希望仅仅一杀了之。因为当张有业死亡了,他的多病的父亲能否活下去他的母亲是否将来终生以泪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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