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矿盗窃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接受刘玉花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金矿盗窃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和研究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异议;
2、 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一、定罪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量刑辩护:
(一)、被告人张金矿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是初次犯罪并且悔罪态度良好
被告人归案后,能够主动、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告人也能向公诉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仍旧实事求是的向法庭陈述了当时的案发经过,并实事求是的为自己作了辩护。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这也说明了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三)、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已追回并返还,应酌情从轻处罚
2013年3月9日,被告人涉案的1,550公斤废钢已经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单位;同时,从被告人矫德明处追回部分赃款。
(四)、案发后,被告人将剩余的赃款返还被害人单位,酌情从轻处罚
除了案发时追回的赃款赃物外,剩余的赃款3,480元,被告人已经全部返还被害人单位。
三、量刑建议:
如果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构成盗窃罪,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两千元,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结合大连当地盗窃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人初次犯罪,量刑起点建议在4个月。被告人盗窃数额是10,890元,超过起点8,890元。大连市规定犯罪数额每增加22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被告人增加的刑期为4个月,基准刑为8个月。
量刑情节:
(1) 被告人属于多次作案,增加刑期为6个月。
(2) 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内。
(3) 被告人主动全部退赃,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内。
根据以上情节,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在9个月有期徒刑内对其量刑。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