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盗窃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刘念(被告人张宇妻子)的委托,并经过被告人张宇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宇盗窃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和研究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
2、 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一、量刑辩护:
(一)、被告人张宇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是初次犯罪,应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应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能够主动、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告人也能向公诉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仍旧实事求是的向法庭陈述了当时的案发经过,并实事求是的为自己作了辩护。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这也说明了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四)被告人张宇分赃较少且不是主犯
被告人张宇共分的赃款120元(人民币),并且在与郭帅共同犯罪过程中,主要是望风作用,作用相对较小。
二、量刑建议:
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初次犯罪,量刑起点建议在4个月。被告人盗窃次数5次,超过多次(3次)标准2次,增加刑期4-6个月,建议被告人基准刑为10个月。
量刑情节:
(1) 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内。
(2) 被告人坦白,相对作用较小,可以减少基准刑15%以内。
根据以上情节,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在10个月有期徒刑内对其量刑。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