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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刑事律师——大连刑事案件赵强国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15年4月28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刑事律师故意杀人盗窃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将做量刑辩护。

1、被告人赵强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是初次犯罪,应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良好,应予以从轻处罚

4、就犯罪主观恶性而言,本案系婚姻家庭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不同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

首先从本案的起因来看,是一句话引发的:死者邱玉雯诅咒赵强国的女儿‘剖腹产活不长’,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一句违反社会公德的话,不同的人,听后反应也许不同,而赵强国的反应是出乎常人的,一时失去了理智,他的犯罪是临时起意。就犯罪主观恶性而言,本案具有突发性:被告人赵强国事先并没有杀人的动机和预谋,而是受外界言语的强烈刺激产生情感的突然冲动,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杀人,应属于激情犯罪而非蓄谋犯罪。

这种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远不如惯犯和预谋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在量刑时应与有预谋的犯罪相区别,酌情从轻处罚。

5、在近亲属之间的杀人犯罪案件中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被告人赵强国因家庭矛盾杀害自己的亲生父亲和继母,辩护人也承认是违背基本人伦。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涉及两个被害人,从罪责分析,赵强国对被害人邱玉雯实施的杀人行为,因事出有因,故罪不至死;

简单地看,本案系一句诅咒的话引发。但经深入分析,被害人邱玉雯在管教子女方面的过错是深层诱发赵强国产生犯意的重要诱因。

7岁时,父母离异,邱玉雯作为继母和赵强国共同生活。因为赵永宝是船员,职业属性导致常年不在家。年幼的赵强国受到了继母邱玉雯的欺辱,甚至一天都无法吃上一顿饱饭,他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长大的。

结婚后,作为晚辈的赵强国一家回家,邱玉雯也从不和他们同桌吃饭;将鸡蛋和菜都藏在自己的房间内,甚至将洗衣机藏在房间内而不让赵强国洗衣服。

赵强国的父亲赵永宝瘫痪在床,性格软弱,对邱玉雯的行为一直放纵不管。这样的家庭琐事,确实不能上升为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但是,琐事确最能伤人,赵强国实际上对邱玉雯积怨已久。

本案在犯罪起因上属多因一果情形。赵强国对被害人邱玉雯的怨恨初始于少年时的冷漠管教;日常生活中的漠视和防贼一样的戒备只是进一步加深了怨恨,最终一句诅咒的话成为诱发本案发生的直接导火索。

当然,辩护人不会一味强调邱玉雯的过错,也认为这样的过错较小,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严格过错,对促使被告人赵强国杀人的推动力相对较弱。因此赵强国的行为,虽应当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但综合把握,赵强国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在总体评价上应作从轻考虑。

赵强国对自己父亲实施的杀人行为,罪行比前者重。仅就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言,应当更重视赵永宝的亲属(即父系亲属)的意见。赵永宝的亲属是坚决要求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从这一角度分析,对赵强国判处死缓不仅有利于社会矛盾化解,还准确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很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案具有诸多特殊之处:犯罪发生在近亲属之间;诱发案件发生的原因较为复杂;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所不同;赵强国归案后能主动坦白罪行,并认罪、悔罪;亲属坚决要求不判处赵强国死刑立即执行;对于上述特殊情况,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够客观、全面、综合把握,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科学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被告人赵强国将自述信留在案发地,社会危害性不大

赵强国案发后没有主动到公安机关,而是将杀人原因和经过写成自述信,留在案发地。这样的行为,应当如何理解认定

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司法解释,“先以信电投案”的是自动投案。

两人遇害,迟早会被家属发现。公安机关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侦查。但是有了赵强国的自述信,案情很明了,节省了司法成本。因此辩护人倾向认为赵强国的自述信属于自动投案性质。

可惜,赵强国留下自述信后又逃跑想畏罪自杀,不能构成自首。

但是,辩护人认为,赵强国留下自述信后慑于法律威严自杀,没有继续危害社会,没有给司法机关增加司法成本,没有给打击犯罪造成不利后果,他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都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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