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淑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赵淑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认真查阅和研究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2、 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一、量刑部分
(一)被告人赵淑艳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良好,应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能够主动、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告人也能向公诉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仍旧实事求是的向法庭陈述了当时的案发经过,并实事求是的为自己作了辩护。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这也说明了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三)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案发前已经归还的钱款数额,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赵淑艳被动返还赃款,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赵淑艳被动返还赃款60,900元。
(五)在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29万元存在
2012年7月,赵淑艳在担任一部部长期间,部内业务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9万元的指控,没有证据证明。部内业务员是谁每个人吸收存款的数额是多少现有在案证据无法证明。
(六)被告人赵淑艳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
战力伟成立胜隆投资管理大连分公司,招收被告人为业务员,进行非法吸储。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战力伟、车春刚、谷明春等负责人应为主犯,被告人赵淑艳不掌握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吸收存款的用途和去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予以减轻处罚。
胜隆投资管理大连分公司被刑事追究的人员有13人,(2013)西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已定罪量刑,被告人赵淑艳比照这13名人员,吸收的存款数量属于中间偏下的等级,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返还赃款。辩护人认为根据被告人赵淑艳吸收存款数额较大的情节,请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以上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