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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刑事律师——大连刑事案件赵晓雪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15年4月24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律师——大连赵晓雪辩护词

赵晓雪故意杀人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晓雪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故意杀人罪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和研究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

2、       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一、量刑辩护:

(一)被告人赵晓雪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赵晓雪初犯、偶犯,应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赵晓雪系自首,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晓雪在自己的行为未被公安机关发觉,主动、直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    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告人也能向公诉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仍旧实事求是的向法庭陈述了当时的案发经过,并实事求是的为自己作了辩护。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这也说明了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正是她的投案自首,才导致公安机关快速将张亚君送到医院抢救,没有发生严重的后果。这一点,对赵晓雪、对张亚君都是幸事。

按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10条第一款: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超过4年。

 

(四)被告人赵晓雪行为属于‘手段不能犯’犯罪未遂,应减轻处罚

赵晓雪采用‘投毒’方式,并且赵亚君已经喝下饮料,她是实施终了的未遂犯。故意杀人罪的侵犯客体是人的生命,未遂即没有剥夺他人的生命。

《刑法》第二十三条对犯罪未遂,规定既可以从轻,也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晓雪属于‘手段不能犯’犯罪未遂,应减轻处罚。

鉴定意见证明所有的检材里,均没有检出‘毒鼠强’的成分。这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被告人赵晓雪所购买的鼠药,因为没有任何的有毒成分,被害人张亚君无论喝了多少,都不会产生死亡的后果,也就是说,赵晓雪的行为属于手段不能犯(指的是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犯罪手段即使实际完全实施,也并不能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犯罪,比如误把盐当作砒霜投毒,即使被害人食用了犯罪嫌疑人认为是已经投毒的食物,也不会对被害人造成实际的伤害)。

在手段不能犯未遂的情况下,应当比照既遂减轻处罚。

按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7条第一款第2项:可以比照既遂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五)被告人赵晓雪的行为情节较轻,具有可宽恕性

从本案起因分析:被告人赵晓雪为了摆脱张亚君的情感纠缠,保持自己家庭的完整,给年幼的孩子一个家,才极端的想毒害张亚君。

而从被害人张亚君的陈述可以看出,他在追求一个有妇之夫的女人,这本身就是违反道德的事情。虽然目前在案的证据不能证明张亚君曾经实施过醉酒强奸的事实,但是,他的介入已经引起赵晓雪家庭破裂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从赵晓雪的供述(1P19)可以看出:‘我就是今天早晨有了用耗子药毒死张亚君的想法’、‘事后我感到很后悔,所以来派出所投案自首的’。也就是说,在被告人赵晓雪的头脑中,被玷污,就是对不起自己的家庭,对不起自己的丈夫,她所恨的首先是自己。

因为家庭即将被毁,她临时起意,想要摆脱被害人的纠缠。做完后就良心不安,感觉到后悔。

所以,本案是民间矛盾激化临时起意的犯罪、区别于严重危害社会的故意杀人案件,赵晓雪的情节较轻、主观恶性是较小的。

 

(六)被告人赵晓雪取得被害人张亚君的谅解

    被告人赵晓雪的行为已经得到被害人张亚君的谅解(1P43)‘我不想追究赵晓雪的任何法律责任,她也是一时冲动,我原谅她了,她家的孩子还很小。’

 

二、量刑建议: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量刑起点建议在5年:

本案,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情节较轻,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定罪量刑,量刑起点建议在5年。

本案没有增加刑罚量,其基准刑也是5年:

被告人赵晓雪有自首、犯罪未遂、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多个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赵晓雪宣告刑为3年有期徒刑:

建议对被告人赵晓雪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            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22条所提“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2、            从被告人赵晓雪主观恶性分析,其故意杀人的原因是无法忍受张亚君的长期纠缠,无法面对自己家庭因为张亚君的介入而支离破碎的事实。她的主观恶性较一般的杀人行为要小得多。

3、            结合她案发后立刻投案自首情节,供述自己很后悔,使得张亚

君有抢救的时机。也能够反映她有较好的认罪态度。本案对象仅仅指向张亚君一人,无论如何,他们俩今生不会再发生交集,赵晓雪也不会对社会和其他人再构成威胁。由此而论,赵晓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较小,对她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

4、            被告人赵晓雪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照料。

被告人赵晓雪的犯罪,判实刑,似乎是解决问题最简单的办法。但是我们在座的法律人,既应当遵从法律、法理,也应遵从内心的良知,保持刑罚应有的人道和谦抑。

个案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从来都具有重大意义,从培育宽恕与和解的精神来看,对被告人赵晓雪适用缓刑具有标志性意义,也是极佳的案例。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4年11月20日

��体;��fr(���y�uage:ZH-CN'>二、2014年5月19日查获的毒品犯罪事实中,赵予峰是居间介绍


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对居间介绍人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这一规定,对有居间介绍人(以下简称居间人)参与的贩毒案件作出原则性的指导。

杨兵兵是毒品的所有者、卖家;赵文雁是毒品买方,二人不认识。赵予峰的居间联系,使得毒品交易得以实现。

 

三、赵予峰与杨兵兵是贩卖毒品的共犯

通过一审法庭查明的事实:虽然赵予峰为赵文雁提供毒品信息,联系毒品卖主杨兵兵;但是因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赵予峰明知赵文雁买毒的目的是贩卖,所以他与赵文雁构成共犯的证据不足。

因为杨兵兵和赵文雁一个在河南、一个大连,互不认识。两人通过赵予峰而联系在一起。而赵予峰帮助杨兵兵联系赵文雁这个毒品买主,他和杨兵兵有共同的贩卖同谋和故意,也有贩卖的实行行为,他俩是毒品共犯。

 

四、赵予峰属于从犯

毒品是通过杨兵兵独立从广州运输到大连,并已经交付给赵文雁。货单号杨兵兵自己发给了赵文雁;赵文雁的毒资也会通过杨兵兵提供的杨兵兵和娄本姣两个银行卡汇给杨兵兵。

赵予峰在这个流程中,他的作用是什么只是居间介绍杨兵兵和赵文雁的联系,他的存在与否不是绝对影响贩卖毒品流程的完成,他是可以认定其为从犯。

 

五、《南宁会议》规定,只要认定了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并援引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南宁会议》第二条规定:“一是要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意贩毒、为主出资、毒品所有者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归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按主犯处罚。只要认定了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并援引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一审判决对上诉人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赵予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对其在有期徒刑十五年内定罪量刑。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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