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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刑事律师——宋伯南关于高玉林聚众斗殴案一审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15年4月15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刑事律师

高玉林聚众斗殴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高玉宝(被告人高玉林哥哥)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高玉林聚众斗殴案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

一、定罪部分

1、本案发生以李洪良被打为界限,历经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胡光洪和周廷华先与蒋昌兵、彭良万对打,后来胡光洪方来了几个人和蒋昌兵方厮打。

第二阶段是李洪良被打后,双方都停手了。为了抓住打人的彭良万,周廷华、田祥全、高玉林和李老二等人一起去追赶。

 

2、按照起诉书指控的聚众斗殴,应当是发生在第一阶段。而在这一阶段,被告人高玉林并没有参与

分析供词中提到高玉林的2名被告人和一名证人的供述及证言:

周廷华:

我就看见胡光洪、胡光全、胡光荣、田祥全、田小琴、姓李的被打倒的和姓李的弟弟(周廷华2013年8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

在2013年9月3日第四次笔录中,他供述“因为当时场面很乱,我也说不清楚我们这边人具体是谁。”

我是在李洪良被打倒后才看见他俩的(高玉林和田祥全)

周廷华提到高玉林是在“打着打着我听到李老二喊,我哥被人打坏了,就是他。我和田祥全、小三(高玉林)、姓赵的一起帮李老二追那个人。”

也就是说,高玉林出现在本案中,是在斗殴结束后,第二阶段追击打人者的阶段。

唐太均:

我听到李洪良弟弟李丙俊大声喊叫,原话我记不住了,大概的意思是‘我哥哥被那个那撬棍的人打了,咱们去追那个人,’

于是我、李丙俊、胡光洪、高玉林、还有一些人跟我们一起去追那个打李洪良的人。(2013年9月10日第一次笔录)

同样,唐太均的供述也正是高玉林是出现在斗殴结束之后本案的第二阶段。

田祥全:

我到现场看见李洪良倒在地上,我和胡光洪、李二娃、高玉林等人一起去追了。(2013年9月4日讯问笔录)

高玉林依然没有出现在第一阶段的斗殴现场。

 

3、被告人高玉林没有侵犯聚众斗殴罪的法益

聚众斗殴罪的法益(客体要件)是公共秩序受到危害;公共秩序存在的基础是公共场所的秩序。它有两大特征,一是人多易乱,二是场合公开。

而本案案发地是一个封闭的工地,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就不存在公共秩序。

所以,本案无论定性什么,都不能定性为聚众斗殴。

 

4、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并不确实充分

公诉方就其指控的“聚众斗殴罪”,提供了八被告人的供述作为主要证据,全案证据构成以被告人供述为重点。

但是结合聚众斗殴罪侵害的法益,犯罪构成等方面,公诉方没有提供证明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证据;不能提供高玉林系积极参与者的证据;不能提供高玉林明知严重危害公共秩序的证据;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高玉林具有组织、策划、指挥、领导犯罪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动机;不能证明高玉林具有报复、争霸一方、寻求刺激、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证据。

 

5、被告人高玉林没有聚众斗殴的共同故意

聚众斗殴罪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在客观方面,共同犯罪的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犯罪构成要件是相同的。行为人之间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间存在犯意之联络,这些行为共同形成一个完整的犯罪活动整体。

结合本案,胡光洪喊人帮助自己打架,他只喊了周廷华一个人。至于他的声音很大,别的人是听到喊声并跑去帮助他。

但是被告人高玉林并没有听到胡光洪喊人打架的事情,也就是高玉林和胡光洪等聚众斗殴参与人没有共同的犯意。他只是看到李洪良被打后,为了抓住打人的彭良万,持械追击。他的行为和先前的打斗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 伯 南 律师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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