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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故意杀人、侮辱尸体和危险驾驶罪一审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6日 大连刑事律师  


《秦某故意杀人、侮辱尸体和危险驾驶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秦某姐姐秦丽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秦某故意杀人、侮辱尸体和危险驾驶案的一审辩护人。
     辩护人认真查阅、摘抄、复制和研究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辩护人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指控的故意杀人罪有异议,该犯罪事实定性为抢劫罪为宜;
     2、 被告人秦某家庭中多人有精神疾患,以现在检查方式来推定11年前的精神状态,也许存在偏差。

  一、被告人秦某在实施入室盗窃犯罪过程中,为防止被他人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方面条件:目的条件在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时空条件在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当场,行为条件在于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从秦某的具体犯罪行为来看,被告人秦某进入受害人家中,最先目的是采用秘密手段非法窃取财物,盗窃主观故意很明显。秦某刚进屋就被被害人发现,为了不让被害人继续喊叫而使自己被抓捕,在被害人还没有继续大声呼救的情况下,对其实施暴力行为,他的最初意图并不是要杀人,而是抗拒抓捕。因此,在目的条件方面,秦某的犯罪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从时空条件来看,秦某所实施的暴力行为正是在其实施盗窃行为的现场。而秦建使用匕首猛刺被害人的行为恰是暴力行为的具体表现。
     从犯罪行为分析,秦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二、被告人秦某家庭中多人有精神疾患,以现在检查方式来推定11年前的精神状态,也许存在偏差
     被告人秦某的外祖母、父亲、姐姐都患有精神疾病,虽然鉴定意见书写明‘作案时未见精神病性障碍’,但是以现在的检查方式来推定11年前的精神状态,也许存在偏差。这一点,请求量刑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3年8月22日

 

  在正式发表辩护意见前,请允许我代表被告人、被告人的直系亲属,向被害人的在天之灵及其亲属表示深深的歉意!本律师已经提醒被告人务必进行深刻反省、反思和忏悔;刚才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秦某已经用那一个带着深深歉疚的鞠躬和充满悔恨的话语当面向被害人亲属真诚道歉。同时,在此还要衷心感谢被害人的直系亲属他们在工作方面给予我们的配合与支持,虽然我们经过多次探讨仍然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辩护律师仅只是代表被告人,针对案件的事实与法律,尊重客观证据发表辩护意见,目的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推进法治化建设的进程。
     在辩护过程中,如果辩护意见因案件的局限性和律师水平,冒犯了被害人的家属,先请家属理解和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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