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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22年6月21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大连刑事案件律师大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田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谨以辩护人的身份向逝者表示同情和慰问

 

辩护人观点:

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2、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恋爱矛盾激化所引发的杀人案件,不宜适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一、被告人田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田某某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并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如实向法庭供述了案发经过,并实事求是的为自己作了辩护,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这也说明了被告人田某某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恋爱矛盾激化所引发的杀人案件,应酌情从宽处罚,依法不宜适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由于家庭矛盾相对于其他社会矛盾来说,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小一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和《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对于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酌情从宽处罚,属于依法不宜适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田某某和秦某某是相处近1年的黄昏恋人。案发时,田某某因为自己付出一腔真情却得不到回报,同时不能正确处理因经济问题引发的矛盾,从而导致其用暴力方式杀害被害人,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二十二条所提‘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的范畴;因此,在审理本案时,应当依照《纪要》的相关精神,适用死刑时要特别慎重。

 

四、被告人田某某主观上不具备杀害被害人王某某的直接故意,属于间接故意(放任/非追求),就犯罪主观恶性而言本案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且存在‘犯罪中止’

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田某某找秦某某索要合理的劳务报酬,田某某和王某某二人之间虽然相识但以前从未说过话,无任何深仇大恨,之所以带刀是防范杨杰的一种自卫心理,而并非蓄意杀人,田某某并没有直接杀害王某某的犯罪动机。

其次,被告人田某某不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导致王某某死亡的认知因素。

根据证据可知:在田某某到案发地要和秦某某谈谈经济补偿账时,被拒绝且王某某报警后,失去理智掏出非法携带的尖刀,此行为具有突发性,是一种不计后果的行为,在主观上应认定为是一种间接故意,即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王某某或死亡、或受伤的损害结果,都是田某某放任心理所包含的内容,并非是单纯地希望发生直接死亡的结果。田某某致死王某某的行为是受到刺激后,一时冲动而产生的,应属于激情犯罪而非蓄谋犯罪。

再次,被告人田某某不具有希望秦某某死亡的意志因素。因为他在捅刺时听到证人王忠海、臧福涛的劝喝‘你还捅啊’,主动中止对秦某某的伤害,属于犯罪中止。

而被告人田某某在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逐渐恢复正常时,有意识停止犯罪,所以我们可以合理的推断出田某某在作案时不具有希望秦某某死亡的意志因素。

田某某这种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远不如惯犯和预谋犯罪,轻于为了非法目的的报复杀人、抢劫杀人等其它性质的犯罪。其主观恶性非罪恶深重,在量刑时应与有预谋的犯罪相区别,酌情从轻处罚。

 

五、从最高法目前审判死刑案件的司法理念及司法政策出发,本案不宜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数次提出:要充分运用死缓制度,要充分发挥死缓制度“既能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符合法定条件,不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就应当适用死缓刑罚;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

最高法院离任的张军副院长在各种场合也多次提到: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事出有因,侵害对象特定,依法属于可以不判处死刑的案件,如果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或者被告人亲属、朋友代为赔偿,获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都可以不判处死刑。

本案,从维护最高院司法权威、维护整个司法系统尊严的角度看,辩护人认为不宜判处田某某死刑立即执行。

六、从家庭的角度出发,保留住田某某的命,有利于刑罚的弘扬

本案,对辩护人来说仅仅是一项工作,真正关心田某某的生死只有他的孩子和亲妹妹。对更多的人来说田某某仅仅是一个符号,大家关心的是这个符号背后的意义,有的人关心着这个符号是否能实现“杀人偿命”的正义,有的人关心着这个符号在如何影响着我国的死刑政策和司法制度的走向,还有更多的人只是把这个符号当作茶余饭后的谈资,因为‘情杀’是一个极好、极醒目的关键词。

蒙田说:“即使拥有世界上所有的东西,也没法换来人的生命。”对田某某用这样的方式剥夺他人的生命,致使受害者的家属陷入极度的痛苦,精神上遭受沉重的打击,辩护人也同样的愤怒。

但田某某同样也是一条鲜活的生命,值得深思的是处以死刑是否就是最好的解决问题的方式?用公权力的方式剥夺掉他的生命是否又是最好的结局?

个案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从来都具有重大意义,从培育宽恕与和解的精神来看,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具有标志性意义,也是极佳的案例。

我们希望该案能通过理性做出最终的决定,我们不希望仅仅一杀了之;因为当田某某死亡了,两个破碎的家庭,呈现出同样的悲剧色彩,留给两个家庭的同样是逝去生命的疼痛与哀伤。

根据以上情节,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虽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论罪应当严惩。但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对其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其量刑,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六、从大连市‘类案’分析,被告人田某某罪不至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类案同判’的原则,辩护人通过‘聚法案例’网,输入‘故意杀人罪’‘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等关键词,检索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杀人罪同被告人田某某相类似的58个案件如上表

时间分布:

2020年:5件;2019年:7件;2018年:15件;2017年9件;

2016年2件;2015年3件;2014年:7件

58个案件中,以‘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筛选出12个案件,扣除‘限定刑事责任能力’5个案件,剩余7个案件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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