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为他人制毒提供原料应分类处理

123发布时间:2018年4月7日 大连刑事律师  

对于行为人在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还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案件,应当视情况分别处理:(1)如果他人已经着手实施制毒行为,对行为人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的共犯;(2)如果他人尚未实施制毒行为(包括还在购买、搬运其他制毒物品或实施其他准备行为),对行为人则不宜认定为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若行为人有偿提供的,应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若行为人无偿提供的,则应当按无罪处理。
第一,这种解释符合共犯的基本原理。对于制造毒品罪而言,他人实施的制毒行为是正犯行为,行为人向他人提供制毒原料或配剂的行为是共犯行为(帮助行为)。在他人还没有着手实行制毒行为之时,制造毒品的正犯尚未成立,更谈不上为制毒提供帮助的共犯行为的成立了。虽然我国刑法在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设定了对教唆未遂的处罚规定,但没有对帮助未遂的处罚规定,在被帮助的人(制造毒品的人)没有犯被帮助的罪的情况下,如果对帮助者(提供制毒物品的行为人)按照制造毒品罪的帮助犯加以处罚,就明显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这种解释符合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在以上第二种情况下,他人计划制造毒品但尚未着手实行,他人充其量只成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或制造毒品罪的预备犯,如果机械性地理解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由于已经为他人提供了制毒物品就必须成立处罚较重的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这未免过于严厉。



律师 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百色知名律师 宝应知名律师 北京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北京金融诈骗罪辩护律师 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北京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东莞劳动律师 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广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涉外法律顾问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资深刑事大律师 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海淀区刑事律师 海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南昌毒品犯罪律师 南昌资深律师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宁德市霞浦县知名离婚纠纷律师 邳州律师 曲靖刑事律师 山东济南商业秘密律师 山东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山东专利律师 陕西离婚律师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上海户口房产律师 绍兴离婚律师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松江婚姻律师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乌鲁木齐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武汉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孝感资深债权债务律师 徐州知名离婚继承律师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 郑州强制执行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大连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050500633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