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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同学吸毒寻乐两学生触法获罪

123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6日 大连刑事律师  

去年12月19日,在南宁某职业学院读大专的女孩卢某去参加朋友的生日会,结束后她看见茶几上有一包K粉(氯胺酮),出于好奇便顺手拿回学校宿舍。为了验证K粉的效果,让同学食后出洋相,卢某和同学郑某一起把K粉放入啤酒,然后叫来同学小罗、小何(均未满18周岁)一起喝啤酒。小罗、小何喝下啤酒,很快便倒在床上不省人事。卢某和郑某赶紧叫来老师,一起把小罗、小何送去医院进行抢救。

今年5月11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郑某、卢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向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卢某欺骗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鉴于郑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两人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坦白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可酌情从轻处罚。

6月8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卢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郑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353条规定,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郑某和卢某以欺骗的方式,促使未成年的小罗、小何吸食K粉,故法院依法判处两人承担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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