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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盗窃案一审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5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盗窃
 

姚某某盗窃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姚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姚某某盗窃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和研究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  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量刑辩护:

一、被告人姚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姚某某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良好,应酌情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能够主动、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如实向法庭陈述了当时的案发经过,并实事求是的为自己作了辩护。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这也说明了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三、被告人姚某某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

本辩护人注意到,对于被告人姚某某和王德清,在这起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并没有区分。

在这里,作为姚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他在本案的地位和作用,与公诉人商榷,也给合议庭对案件评议提供参考意见。

回顾二被告人的盗窃经过:望风,撬锁盗车,卖车分钱。这样的过程中,撬锁盗车是盗窃案中的最主要的犯罪实行行为。

起诉书指控的23起案件中,姚某某撬锁盗车11起,王德清撬锁盗车12起(2367812131617182223)。就是说,按照撬锁盗车的主要犯罪实行行为来划分,王德清作用要大于姚某某。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第9条第1款明确规定,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

四、量刑建议:

辩护人认为:大连市规定盗窃犯罪数额70000元,在有期徒刑3年确定量刑起点。被告人姚某某犯罪数额达到6,9900元,量刑起点建议在有期徒刑210个月。                                                                         

(1)          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

      2  被告人姚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虽系累犯,但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近4年后再次犯罪,建议增加基准刑10%,增加基准刑3个月。

最后,被告人姚某某虽多次盗窃,累犯,但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根据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姚某某在有期徒刑3年内对其量刑。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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