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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指纹,而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该如何认定

123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5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大连刑事案件律师大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仅有指纹,而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该如何认定?

钟荣杰

一、基本案情

2008年4月29日凌晨,江门市江海区某酒店办公室保险柜被人撬开,盗走财物现金8000元、手提电脑一台、香烟6条和一支红酒等物品。公安机关在进行现场勘验时在窗台的瓷片上提取可疑指纹两枚。2010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将两名准备入户盗窃的男子抓获送进看守所后,其中一名男子罗某向同仓人员及管仓法警反映其于2008年3-4月期间,伙同两名老乡在江海区某酒店经理办公室盗得6400元、手提电脑一台、数码相机一台。之后,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罗某的指纹与上述案例中某酒店提取的指纹进行鉴定,认定提取的两枚指纹与犯罪嫌疑人罗某右手食指、右手中指一致。但在公安机关告知罗某指纹鉴定结论后,再次讯问时,罗某否认盗窃酒店财物的事实。

二、分歧意见

现有证据能否证明被告人罗某因盗窃酒店财物构成盗窃罪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现场的指纹只能证明被告人罗某到过作案现场,而无法证明其实施了盗窃。尽管罗某的口供反映盗窃情形与酒店失窃案件的情形基本一致,但缺乏相关的直接证据予以证实(如赃物、同案人等),故不能认定罗某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首先罗某是向看守所同仓人员及管仓法警主动交代盗窃的案件事实,其供述完全出于自愿,且李某也明白该供述的意义及所将带来的处罚后果。其次,通过指纹比对,确认案发现场提取的指纹是罗某所留,而罗某也“无合理事由”解释其为何进入该酒店,因此可以认定罗某构成盗窃罪。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涉及到指纹证据的运用和采信问题。

指纹鉴定又称指纹识别,是以手指、手掌表面的乳突线花纹特征为依据识别个人的科学技术。目前,利用指纹比对系统来确定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增多,这类案件往往既没有目击证人,嫌疑人又往往作无罪辩解,因而缺少直接证据,完全靠间接证据来证实犯罪。

指纹鉴定在刑事案件证据分类,只能作为间接证据。而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一系列的间接证据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不间断的证据锁链,从而得出一个肯定的、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的结论。虽然指纹具有“人各不同”、“终身不变”两大特性,在这类案件中是关键的证据。但指纹附着位置不同,在间接证据的锁链中的价值也不同。一般来说,指纹留在现场固定物上的证明价值要比留在移动物上高,位置越靠近原失窃物地点,其价值也就越高。

在本案中,首先,从本案的证据情况来看,根据现场勘查笔录,指纹是在固定物铝窗的瓷片上提取的,该窗是被盗酒店办公室的唯一一扇铝窗,从而证实罗某去过案发现场。其次,从罗某在第一次拘留后,在看守所向同仓人员和管教交代了盗窃的事实,并且其描述的盗窃地点环境与现场勘验的环境基本相一致。再次,根据证据学的一般原则,原始的物证、书证效力优于言词证据。虽然罗某对案件事实的描述是从他人(同仓人员和管教)口中描述得知的,但能间接证明罗某的犯罪主观故意。从证据的时效性来看,罗某是在侦查机关告知鉴定结论后才在审查起诉阶段改变口供。

综上述,笔者认为本案的间接证据已形成锁链,可以认定罗某涉嫌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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