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入户盗窃”中“户”

123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5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大连刑事案件律师大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入户盗窃”中“户”的理解与认定

2014-02-10 15:34: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韦艳艳

   [案情]

  2013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进入某村村民韦某家的院落内,用自带的铁撬撬开韦某家的鸡舍,将母鸡9只(价值共440元)盗走。经查,韦某家的院落是用竹子围成一院,院门可以自由出入,没有上锁。

  [分歧]

  对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盗窃”即是否构成盗窃罪产生分歧,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入户盗窃”中的“户”的范围应限于具有家庭生活的功能与相对隔离的场所。本案中,韦某家的院落外人可以自由进入,故不能算作刑法意义上的“户”,且张某所盗财物价值440元,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应认定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韦某家的院落虽然外人可以自由进入,但这个院子是自家使用的院落,是个相对独立的空间。且张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安全,而且还对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故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入户盗窃”。虽然张某入户所盗财物价值未达到较大的标准,但按法律和两高院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作出的特别规定,体现了刑法对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切实关注和严格保护,为打击盗窃犯罪提供了更有力的武器。并且2013年4月3日“两高院”也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入户盗窃”的“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就本案而言,韦某家的院落是用竹子围成一院,并且还有门,具备了封闭式的条件。因此,对于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 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巴州知名婚姻家庭律师 巴州资深律师 东莞劳动律师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福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广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海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河源专业离婚律师 鹤山刑事案件纠纷律师 连云港交通事故律师 南昌毒品犯罪律师 南昌资深律师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山东济南专利律师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绍兴离婚律师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台州刑事拘留辩护律师 威海公司业务律师 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威海民商事律师 威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 威海知名民事律师 温州电信诈骗辩护律师 温州毒品案件律师 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温州刑事拘留律师 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温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乌鲁木齐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西 西安毒品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西安离婚律师 西安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孝感离婚纠纷律师 孝感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孝感资深债权债务律师 新会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徐州知名离婚继承律师 烟台专业重大刑事辩护律师 宜兴知名刑事律师 宜兴专业刑事律师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找宜兴找刑事律师 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大连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050500633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