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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曾入狱 不思悔改又获刑

123发布时间:2016年5月4日 大连刑事律师  

6月26日,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费波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建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费波龙家住商州区大赵峪街道办事处冀村,2000年9月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商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500元。2004年1月9日又因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商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8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2009年10月16日,被告人费波龙以1.4万元从牛俊锋(下落不明)手中贩卖纯海洛因20克,并让牛俊锋掺假后带回家中。分别于2010年1月7日在其家中以60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镇安县吸毒人员王博(已判刑)20克,得款1.2万元。被告人李建军家住山阳县城关镇街道居委会五组,1993年3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流浪社会,沾染上吸毒恶习,以贩养吸2010年1月1日、7日先后两次以300元每包的价格在被告人费波龙手中卖11.5包(约7克),花费3400元。被告人李建军将所买的毒品带回家中后,用其他材料进行掺假,又用塑料吸管分成若干小包,于2010年1月1日至7日分别以每包50——75元不等的价格卖给本县吸毒人员王东、邱小龙、胡清斌、高宝玉、金晓华、陈长久等人计16包吸食。被告人李建军在酒店吸食毒品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查获25小包毒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费波龙、李建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费波龙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建军向多人贩毒,属于情节严重,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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