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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走私犯罪:新情况急需新方法

123发布时间:2015年9月9日 大连刑事律师  

一、走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共受理走私犯罪案件63件78人,其中走私毒品案件46件56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16件20人,走私普通货物案件1件2人。现已起诉61件75人。这些走私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涉外被告人多来自发展中和欠发达国家

  从涉案国籍看,走私毒品案件的被告人均来自亚洲和非洲的发展中和欠发达国家,其中非洲33人,亚洲23人;中国籍走私、制造、贩卖毒品案件1件5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的被告人均为非洲籍和中国籍,其中非洲籍9人,中国籍11人。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的2名被告人均为中国籍。

  2.犯罪手段多样化,走私方式日趋隐蔽

  走私毒品案件的走私方式主要有人体藏毒、行李箱夹层携带、贴身携带和境内外邮递,近期毒品走私方式日趋诡秘,比如将毒品藏入洗发液、假发套等非常见部位的情况。2008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办理了一起将海洛因编入地毯中的走私毒品案件,这种毒品走私方式在全国尚属首例,其藏匿方式极为隐蔽,大大增加了稽查难度。

  3.涉案走私物品种类多,查获数量大

  走私毒品案件查获的毒品种类主要为海洛因和冰毒,近期办理的走私可卡因和大麻叶案件各2起,另有1起为走私国家精神管制药品右旋芬氟拉明(以减肥药名义寄往国外)。海洛因等毒品含量从15%到77%不等,查获的毒品数量最多的2452克,最低9克,人均携带近千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查获的物品主要为非洲象原牙及象牙制品,数量从5千克到119千克不等,作价最高达人民币497万元。走私普通货物案系将18瓶卫浴产品低报价格进口,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78万余元。

  二、办理涉外走私犯罪案件中的难点

  1.走私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

  在走私毒品案件中,除少数采用人体藏毒这种“主观故意”比较明显的方式走私的被告人认罪外,多数被告人不认罪,尤其是采用行李箱夹层携带毒品的被告人,均辩解对行李箱夹层中的毒品不知情,系被他人利用。当然,对辩解具有明显不合理因素的案件,承办人可以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推定被告人“明知”的故意,但有些案件,尤其是行李箱夹层携带毒品的案件,获取的证据太少,承办人难以根据现有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准确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在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中,有非洲籍被告人辩解非洲当地允许象牙制品买卖,不知道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国籍被告人则辩解带象牙制品入境不是为了谋利,是为了私人收藏或送礼。

  2.走私毒品种类的认定与量刑问题

  我院曾办理一起黄某等5人涉嫌走私、贩卖、制造苯丙胺类兴奋剂右旋芬氟拉明的案件。该案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私自购买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右旋芬氟拉明原料药共计84.5千克,交由他人制造成品药158万余片(重365.58千克),以减肥药名义,采用邮寄方式销往美国、英国等地。右旋芬氟拉明是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品无疑。然而由于右旋芬氟拉明同属于苯丙胺类兴奋剂,因此它究竟属于“苯丙胺类毒品”还是“二类精神管制药品”,将对量刑产生重大影响:若属“苯丙胺类毒品”将在有期徒刑十五年、无期徒刑和死刑的量刑档次;如属“二类精神管制药品”则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档次。对此类新型毒品种类,法律解释和药理学解释发生分歧,亦无有权解释部门对此作出权威界定,给公诉工作带来了新的难题(法院判决最终认定为二类精神管制药品)。

  3.走私毒品案件的深挖犯罪问题

  由于毒品走私犯罪组织日益复杂化、集团化,在毒品走私案件中,侦查机关抓获的被告人往往都是走私团伙雇用的“马仔”,真正的主犯则在幕后遥控指挥:一般先是由走私团伙用高额报酬诱惑那些家境贫寒的“马仔”铤而走险(他们甚至到医院去寻找急需用钱的人),后由走私团伙对入境时间、航班、携带方式进行精心选择,然后给“马仔”手机并告知联系方式以便遥控指挥。一旦“马仔”闯关失败,幕后的走私分子即刻通知接货人切断与境内的联系,因此侦查机关的工作往往止于成功查获“马仔”,挖出背后的犯罪集团难度很大。

  4.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作价与量刑问题

  目前涉案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核定,参考依据是2001年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一根未加工象牙的价值为25万元;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属一根象牙切割或者雕刻成的象牙块或象牙制品,应根据其重量来核定,单价为41667元/千克。同时规定“按上述价值标准核定的象牙及其制品价格低于实际销售价的按实际销售价格执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已被诉讼各方提出强烈质疑:因象牙及制品的买入价要远远低于该定价;辩护人也无一例外地提出定价过高、对被告人有失公平的辩护意见。目前,统一珍贵动物制品的作价标准,已成为海关缉私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区分罪与非罪、掌握量刑标准,进而提高诉讼效率的关键因素。

  三、遏制走私犯罪案件的对策与建议

  1.坚持堵源截流,深挖犯罪。当前,打击走私犯罪要加强对边境一线、沿海重要城市的缉查工作,加强警力部署,加强装备投入,减少其向内地渗透。打击毒品走私要加强跨国合作,特别重视情报系统在打击毒品犯罪中的作用,运用隐蔽力量深挖犯罪,摧毁贩毒网络。

  2.加强合作,形成打击合力。我国的边防、海关、公安、检察等职能部门要建立有效合作机制,坚持信息、情报共享,特别是检察机关要坚持对侦查的指导和协调。

  3.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走私犯罪。不可否认当前走私案件确实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给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产生了一定难度,但仍要坚决打击,严惩走私犯罪。

  4.加大装备投入,提高缉私科技含量。在利用先进缉查仪器的同时,对常规缉查设备也要结合实际进行必要的改进,做到科技装备与常规装备相结合,进一步提高缉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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