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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数万元获刑,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23发布时间:2015年7月9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被告人章某某自认为以真实姓名办理的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不按期归还,在法律上不会受到制裁。于是自2008年起,被告人章某某先后以自己姓名申办了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共四张,用以支付个人生活消费、购买彩票等。其中,最大透支额高达万元。短短数月,被告人章某某银行信用卡透支额已经高达7.4万余元。在收到银行连续的催款单之后,被告人章某某仍然不予归还。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并能自愿认罪且已退出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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