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大连刑事律师——浅析共同盗窃中多人不在案 其他被告人作用地位应如何认定

123发布时间:2015年5月26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人不

浅析共同盗窃中多人不在案 其他被告人作用地位应如何认定

 摘要:在铁路法院审判实践中,共同犯罪多出现在盗窃铁路物资和货盗案件中。法院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人供述不稳定,相互推诿的现象时常发生,如遇多名犯罪嫌疑人在逃,又无证人证言佐证的情况下,对于在案被告人的犯罪地位、作用如何认定,无法准确认定时又该如何量刑,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在本文中对在案被告人主从关系的认定及具体量刑展开讨论。

 

   关键词:共同犯罪、主犯、从犯

 

  共同犯罪是刑事审判实践中极为常见的犯罪形态,多名被告人事前或事中预谋,共同实施一犯罪行为,构成犯罪。在铁路法院管辖案件范围内,尤其多出现在盗窃铁路物资和货盗案件中。由于被盗物品体积大、重量高,一人无法完成整个盗窃行为,有的甚至已形成了固定的团伙组织,人数达十几名甚至更多。此种情况下,不仅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存在很大的困难,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人供述不稳定,相互推诿的现象时常发生,再加上遇有赃物不在案、多名犯罪嫌疑人在逃,又无证人证言佐证的情况下,对于在案被告人的犯罪地位、作用如何认定,无法准确认定时又该如何量刑,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点。

 

  在2013年的刑事审判中也出现了多例只有部分被告人归案的共同盗窃案件。归案初,各被告人均不承认自己具有主观故意,称其只是单纯的“帮忙”行为,受他人雇佣,挣取数额较少的“零工钱”,认罪态度反反复复。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且主犯不到案,应认定被告人为从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存在涉案在逃人员,通过各被告人口供也印证了多名犯罪嫌疑人没有归案。但是不是只根据到案被告人的供述,就可以认定主犯存在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当中,其余的就都是从犯再者,如果根据案件事实,不宜区分主从关系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对几名在案被告人根据量刑规范化的相关规定,在犯罪作用上再做进一步的细化第三,对在案被告人不区分主从关系的情况下,如具有明显主犯地位的在逃嫌疑人被抓获,应如何量刑才能使各案量刑均衡笔者带着这几个问题,首先来看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及主从关系的认定。

 

一、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及主从犯的认定

 

  共同犯罪作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与单独犯罪相比,是一种更具复杂性和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形态,不仅结构形式多样,并且在很多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各异,所起的作用大小也各不相同。区分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准确界定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对于犯罪分子量刑具有重要意义,使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这既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的要求,也是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直接体现。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人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大或者缩小主犯的范围。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仅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而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则不可能存在。 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共同犯罪中多人不在案的情况下,其他被告人应如何认定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是一种常见现象。为防止对已归案犯罪嫌疑人审理上的过分迟延,通常对先归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同案人已判刑,对后起诉的被告人的量刑,应将同案人的判决作为重要的参照标准,要做到量刑均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考虑到每个共同犯罪人都是犯罪的亲历者,对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实最为知情,其供述不仅是表明自己认罪态度,证明自己参与的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证实同案犯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共同犯罪人在责任分担上存在直接利害冲突,每个人都可能为减轻罪责而在供述时避重就轻,推卸责任。在审判中,只有尽可能全面听取每个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并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才能排除矛盾,澄清疑点,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区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案件质量。

 

  (一)主犯没有归案的共同犯罪案件中,主从关系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有同案犯在逃的情况下,在检察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中,各被告人供述较为稳定,在案的几名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地位相当,无论其供述的组织实施盗窃行为、首先提出犯意并积极联系各被告人、亦或是在犯罪现场负责分工、指挥,联系处理赃物等主要犯罪人员未到案,自己只是受他人雇佣或是“帮忙”行为是否属实,是否有除被告人供述之外的其他证据能够印证,对在案几名被告人都不宜区分主从犯。也就是说即便所有证据都显示案件中主犯在逃,也不能认定到案的被告人都是从犯。其一,被告人没有到案,在没有听取其陈述和辩解的情况下,就认定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相当于剥夺被告人的正当诉讼权利,显然不妥;其二,根据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对于存在多人不在案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主从关系的认定上,难以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其三、一个案件当也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更不能在作用地位相当的几名到案被告人中区别主从关系。

 

  (二)共同犯罪中多名犯罪嫌疑人逃跑,在案被告人犯罪地位作用不同,应如何认定主从关系。

 

  移送证据材料显示,在案几名被告人在共同盗窃行为中,所起作用地位不同,也就是说,归案的被告人当中可能有主犯存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各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相对稳定,对于犯罪主从关系共同指向其中一人或数人,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在这种情况下,该被告人行为明显够得上主犯构成要件,无论是否还有其他在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嫌疑人在逃,都应认定其为主犯,而对其他在案被告人认定为从犯,量刑时予以考量。

 

  (三)案件不区分主从关系的情况下,应如何对在案被告人犯罪作用进一步细化。

 

  在不区分主从犯的情况下,根据山西省量刑规范化实施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中,未区分主从犯的,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相应的给予了从轻处罚的比率。那么,在上述所说的第一种情况下,多名犯罪嫌疑人未归案,虽不能认定在案被告人均为从犯,但能不能认定几名被告人都属于量刑规范化规定的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情形笔者认为不应做这样的认定,原因和前述相类似,在多名犯罪嫌疑人未归案的情况下,到案被告人中没有主犯,余者在犯罪过程中所从事的具体活动虽分工不同,但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将其全部认定为作用相对较小。如果在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虽不宜区分主从关系,但所起作用大小不同,证据上能够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则应对各被告人犯罪作用再做进一步的细化,从而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三、如何把握量刑

 

   在共同犯罪中,对各共犯人区分主从犯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量刑问题,使各共犯人受到的刑罚轻重与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从而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正因如此,各被告人在供述中相互推诿,庭审各辩护人基本都会提出从犯的辩护意见,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在山西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中,对于共同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具体调节比例。对于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于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20%至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未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因此,在审查共同犯罪案件时,对主从犯的区分应当遵循“尽量分、不强分”的原则。对能够区分主从犯的,必须予以区分。对于各共犯人作用相当、难分主从的,则不必勉强划分,可以根据他们各自所犯的具体罪行的事实、情况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个人的具体情况,依法判处适当的刑罚。总之,应当结合全案情况,综合、灵活地认定各被告人的主次作用,包括考察是否系犯意的发起者、犯罪的纠集者、犯罪的指挥者、犯罪的主要责任者以及是否参与了犯罪的全过程或关键环节,同时还要从参与犯罪的数额、分赃情况等方面进行考察。

 



All Right Reserved 大连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050500633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