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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刑事律师——宋伯南关于聚众斗殴罪的刑罚的谦抑性

123发布时间:2015年4月15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聚众斗殴

最近笔者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取得一份判决书,系8名农民工在工地内,因排队打水引发的两帮争执打架。其中一人被打成重伤害。

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侦查并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也以同样的罪名提起公诉,其中聚众斗殴以持械作为加重情节。

八名被告人,绝大数聘请了律师作为辩护人。一审庭审中,笔者系唯一提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律师,而其他同行均作了认罪量刑辩护。

笔者提出聚众斗殴罪侵犯的法益聚众斗殴罪的法益(客体要件)是公共秩序受到危害;公共秩序存在的基础是公共场所的秩序。它有两大特征,一是人多易乱,二是场合公开。

而本案案发地是一个封闭的工地,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就不存在公共秩序。

所以,本案无论定性什么,都不能定性为聚众斗殴的观点。

但是最终八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件的经过,可以观览笔者的辩护词。自此,笔者只是感慨:这些农民工,常年舍家在外,妻儿老小无法顾及,只是为了养家糊口,不能尽到儿子、丈夫、父亲的职责,出了力,被老板克扣工钱。

仅仅为了一盆水,却付出了三年多的时光。

作为公权力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操持刑罚的大棒,却对外出打工的农民工肆意挥舞。

刑法、刑罚,必须要保持应有的谦抑性,不能一判了之。

广州的杨检察官,仅仅为被告人在法庭上‘求情’,说出了作为一个人的真心话,在年富力强的40多岁,辞职下海。这期间,有着多少不为人知的心酸。

一个讲了真话的人,才能称之为人。

人生百年,白驹过隙,作为律师,要坚持讲真话、讲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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