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盗窃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一、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
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
三、被告人苏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案涉被盗项链经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苏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初犯、偶犯;
五、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不存在明显不当现象,建议采纳罚金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类案同判’的原则,辩护人检索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盗窃罪单处罚金刑3个案件如上表。
序号 |
被告人 |
判决书文号 |
结果 |
盗窃金额+次数 |
法 官 |
01 |
张群 |
(2022)辽0211刑初88号 |
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6次,537元 |
金华 |
02 |
于士鹏 |
(2021)辽0211刑初553号 |
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1次,6073元 |
倪生军 |
03 |
由杰 |
(2021)辽0211刑初508号 |
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3次,756元 |
林迎春 |
04 |
韩华平 |
(2021)辽0211刑初318号 |
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1次,5250元 |
倪生军 |
05 |
王廷峰 |
(2021)辽0211刑初281号 |
单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
1次,4050元 |
卢丹丹 |
06 |
孔令蕾 |
(2021)辽0211刑初248号 |
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6次,527元 |
金华 |
07 |
阎聚德 |
(2021)辽0211刑初80号 |
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多次,5058元 |
金华 |
08 |
陈小康 |
(2021)辽0211刑初3号 |
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
1次,2100元 |
高扬 |
辩护人先要感谢公诉人,综合考量本案特殊性,对苏某某建议缓刑或罚金刑,既符合法律,又合乎情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办案的规范化、人性化、公开化。
国家的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刑事执行工作,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重建自尊自信、找到人生价值和定位,以积极的状态融入社会。但是被矫正对象每月要写一份‘思想汇报’,要参加义务劳动,出外要报告,也无形中对工作生活有一定的羁绊影响。被告人苏某某以打零工谋生,缓刑对其生存是不利的。
辩护人希望法院考虑这些情况,对苏某某单处罚金刑。有利于实现各种不同政策利益的平衡,实现个案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也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司法的审慎、善意,也体现了法院认真、负责,担当、作为。
辩护人: (律师)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