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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帮你区分“任意损毁”“故意毁坏”;价格认定范围是否相同

123发布时间:2020年1月20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寻衅滋事罪

按:行为人出于教训被害人的目的毁坏被害人财物,因主观上不具备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目的,客观上侵害对象具有特定性,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并以实际造成的损失认定犯罪数额,维修工时费应计入损失范围。

 

 

基本案情

 

 

201685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小区内见被害人李某某的英菲尼迪牌SUV轿车乱停放,遂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划伤车身,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车辆维修材料费为人民币4800元,工时费为6000元。

 

公安机关以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其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主要问题

 

 

1、本案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2、因车辆维修所产生的工时费应否计入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数额?

 

 

处理意见

 

 

对本案处理,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杜某某不满车辆乱停放影响环境,为泄私愤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杜某某仅针对小区内乱停放车辆实施破坏,对象特定,并非意欲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虽车辆修理耗费材料费4800元、工时费6000元,但工时费不是直接经济损失,应从损失额度内扣除,被告人的行为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5000元的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杜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并造成被害人实际财产损失共计10800元,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一)出于特定目的毁坏特定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任意损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损毁财物的手段、结果上具有重合性,但二者主观目的和侵害对象均有区别。

 

1、事出有因,没有寻衅滋事目的,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从原流氓罪中分解出来,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制造事端,通过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达到寻求刺激或填补空虚等目的,近期,《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规定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目的,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主观目的没有特殊要求。因此,是否具有寻衅滋事目的,是任意损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主观方面的主要区别。具体判断时,这种主观目的在客观上可表现为无事生非或借事生非,如行为人损毁财物系出于特定原因,无法认定寻衅滋事目的,则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只能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性。本案杜某某之所以划伤他人车辆,系因被害人乱停车影响小区环境,事出有因;且其目的主要是教训被害人促进小区车辆有序停放,具有特定性,也不存在利用偶发矛盾纠纷制造事端的情况,故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其主观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寻衅滋事目的。

 

2、对象特定,没有扰乱公共秩序,亦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在寻衅滋事目的支配下实施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体现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特征,损毁公私财物通常表现出任意性,即客观上是对不特定的公私财物进行损毁,换言之,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对象的选择没有明确认识,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客观行为均针对特定对象实施。故而,一般情况下,侵害对象是否具有任意性,是任意损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区别的关键。任意性的认定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具体把握二个标准,一是侵害对象特征是否确定;二是如侵害对象特征发生变化,行为人是否还会实施犯罪。本案杜某某针对的是小区内乱停放的特定车辆,损毁行为也仅限于该特定车辆,侵害对象特征确定;而且沈并未损毁小区内正常停放的车辆,如果该车辆没有乱停放影响小区环境,沈则不会加以损毁,因此,杜某某损毁的财物具有特定性,且未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杜某某出于特定目的毁坏特定财物的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要件,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其主观上具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财物毁坏的结果,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性。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以实际造成的损失认定犯罪数额

 

上述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因维修车辆产生的6000元工时费不属于被害人直接损失,应从财产损失数额内扣除。我们认为,上述观点并不准确。

 

首先,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限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损失范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任意损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标准采取不同文字表述,前者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后者为损毁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寻衅滋事罪财产损失直接指向的是财物自身价值的贬损,即直接损失,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并未受此限制。

 

其次,将工时费纳入机动车损失符合鉴定的相关行政规范。根据国家发改委《机动车价格鉴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一部车辆的构成不是简单的配件加合,装配过程所耗费人力、物料是车辆整体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车辆装配过程所耗费人力、物料在车辆损失价格鉴定中往往以工时费的形式体现。”故该文件将机动车损失界定为“受损机动车功能、外观恢复或基本恢复到损坏前的状态所必须承担的费用”,即将工时费纳入机动车损失的范畴。

 

最后,以实际造成的损失认定犯罪数额也比较公平合理。对部分毁坏物的价格鉴定,原则上被毁损财物能修复的优先采用修复费用认定损失,只有不能修复或者修复费用高于被毁坏部分的价值,才以被毁坏部分价值认定损失。以实际损失评估认定犯罪数额,体现“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也兼顾到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较为公平合理。本案中车辆维修产生的材料费、工时费为修复受损车辆必须承担的费用,系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失,均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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