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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123发布时间:2018年7月6日 大连刑事律师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7]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沈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妥善处置水旱灾害突发事件,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和谐沈阳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方针”和坚持执行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驻沈部队承担防汛抗洪等的攻坚任务。
  1.4.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在充分利用水资源的同时,要切实保护好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4.8科学调度,保障安全。认真分析水旱灾害和防汛抗旱工作现状,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保障安全。
  1.4.9果断处置,全力抢险。一旦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1.4.10严肃防汛抢险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已经得到批准的各类工程度汛方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及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
  2.1.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挥和成员组成。市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农业、城建副市长及相关副市长、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沈阳警备区参谋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城建局局长、市发改委副主任担任指挥,成员由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房产局、市农经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商业局、市粮食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浑南新区管委会、棋盘山开发区管委会、市气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供销合作联合社、沈阳供电公司、市农电局、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沈阳分局、沈阳铁路局、网通集团沈阳分公司、人民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1.3区、县(市)及相关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区、县(市)及相关开发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有关部门、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区、县(市)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在上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相关防汛抗旱工作。
  2.1.4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旱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和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联防指挥部,负责本工程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一旦出现较大险情,要立即向所在行政区域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说明出险的位置、险情、原因及可能造成的灾害,并立即调动抢险队伍按照抢险方案进行抢护。当险情威胁河道沿岸、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要呈请本级政府按突发事件预案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2.1.5专家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由市水利局与有关部门熟悉防汛抢险业务和抗旱救助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各区、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也要成立相应的专家组或顾问团。专家组根据汛情、旱情、雨情形势及气象、水文预报和工程状况,评估防洪抗旱能力、制订调度方案和重大应急抢护方案及逃险转移方案等,为指挥部组织防汛抗旱减灾提供建议和决策咨询。
  2.2职责分工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2.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贯彻执行上级防汛抗旱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命令;监督实施大中型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中小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方案;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根据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信息公报;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重点防汛抗旱工程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经委:负责协调相关工业企业生产防汛抗旱物资。
  市公安局:负责防汛抗旱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影响防汛抗旱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灾害发生地政府做好危险地区群众撤离和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工作。
  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检查灾情,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资金的筹措和落实。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监测、趋势预测,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
  市城建局:负责协助制订城市防洪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汛保安工作。
  市交通局、沈阳铁路局:负责保障交通干线安全、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提供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保障。
  市农委: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防汛抗旱工程的行业管理,组织全市汛情、旱情监测、预报,督促相关部门完成水毁和抗旱应急工程修复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补办抢险救灾过程中林木采伐审批指标。
  市商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发生期间的生活必须品的市场供应。
  市粮食局:负责防汛抗旱救灾粮的落实和管理。
  市卫生局:负责开展医疗救治和灾区疾病控制及卫生监督工作。
  市环保局: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统计局:协同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水旱灾害的统计、上报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和预报,对灾害性天气做出分析和预测,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相关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沈阳电业局:负责防汛抗旱电力供应,保证救灾期间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损电力设施。
  网通集团沈阳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安全,提供防汛抗旱通信保障。
  人民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负责受灾保户的理赔工作。
  沈阳警备区:负责组建市本级防汛抢险抗灾突击队,重大险情发生时,协调驻军及其预备役部队,协助地方防汛抢险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防汛抗旱的需要,完成各自承担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任务。
  2.2.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防汛抗旱预案的制订、实施。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督促、检查河道行洪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的清除工作,负责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与管理,及时掌握气象形势和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根据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汛情、旱情公报,负责统计上报灾情。
  2.2.4区、县(市)及相关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3.预防及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Ⅰ级预警(特别严重)Ⅱ级预警(严重)Ⅲ级预警(较重)Ⅳ级预警(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洪水、干旱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3.1.1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等指标做出整理和评估,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应负责进行旱情的实时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水文部门要对水雨情、水库、塘坝、河道、湖泊蓄水、地下水状况进行监测统计;监测沈阳地区实时墒情,并结合天气预报预测未来5~7天的墒情、旱情发展趋势,定期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旱情紧急情况根据需要加密上报。
  3.1.2工程信息及其报告制度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河流发生设防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及穿堤闸站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的区、县(市)及相关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8时前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险情严重时随时上报。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在迅速组织抢险的同时,向可能受灾的有关区域预警,并向同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抢险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经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抢险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出现溃坝险情时,应立即向可能的淹没区域发出预警。
  (3)拦河闸坝工程信息
  各级拦河闸坝管理部门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巡视和监测,及时将设施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橡胶坝需坍坝泄水时,根据已制定的调度运行方案执行,泄水前将有关情况通知下游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并以各种有效信号对危险区域发出警告。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农作物、受灾人口,以及群众生命财产、重要工矿企业设施、农林牧鱼、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同时组织灾情核实工作,并及时将核实后的灾情上报。
  (3)各区、县(市)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洪水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旱情信息
  市各级抗旱指挥机构、有关单位应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灾害发生后,县级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收集旱情灾情动态信息,及时报市抗旱指挥机构,重大抗旱行动情况应随时上报。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等。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旱灾时,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气象部门应加密天气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旱情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相关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单位,为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各县(市)区政府在出现干旱现象时,要及时掌握当地群众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用水情况,当灾害发生时,应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抗旱专业抢险队建设。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年要根据人事变动调整指挥部成员,并按管理权限上报。乡镇以下抗旱监测人员必须落实。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市和县城,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编制、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制定严格的抗旱水源调度方案和节水限水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流堤防险工险段,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须的防汛物资,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按险情、灾情需要统一调配防汛抗旱物资,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抗旱通信专网系统完好和畅通。建立、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组织、工程、预案、物资、监测、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流、水库、滩涂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拆除。
  3.2.2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向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4)各级干旱预警启动标准
  Ⅰ级预警:连续45天以上无有效降雨,受旱面积大于相应耕地面积的45%,上游水库水田供水量在40立方米/亩以下,农作物大面积枯死或需毁种,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面临严重困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遭受重大影响。
  Ⅱ级预警:大面积连续31-44天无有效降雨,受旱面积占相应耕地面积的21-44%。此时田间严重缺水,稻田龟裂,上游水库水田供水量在80立方米/亩以下,禾苗枯萎死苗,对作物生长和作物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
  Ⅲ级预警:大面积连续21-30天未降雨,受旱面积占相应耕地面积的10-20%,旱情对作物正常生长造成影响,局部已影响产量,稻田缺水,上游水库水田供水量在120立方米/亩以下。
  Ⅳ级预警:大面积连续10-20天无有效降雨,受旱面积占相应耕地面积的1-9%,并且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开始造成不利影响,上游水库水田供水量在160立方米/亩以下。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列专项规划,由本级财政投入专项资金,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
  (2)各类洪水风险图应按分级编制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编制,并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预案、方案
  (1)为主动应对洪涝灾害和旱灾,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市级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工作,并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修订;负责组织、指导各区、县(市)及相关开发区的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
  (2)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按规定报审、备案,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汛抗旱预案,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县级以上政府和相关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2按灾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具体应急响应等级与洪涝干旱预警等级相对应,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界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必要的调整。
  4.1.3进入汛期、旱期,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4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可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救灾、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4.1.6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任何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报告。
  4.1.7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8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Ⅰ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2)两条以上大型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
  (3)大型河流重要河段或县级以上城市主要防洪堤发生决口;
  (4)水库发生垮坝。
  (5)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其中之一发生Ⅰ级预警旱情;
  (6)3个以上其余县区发生Ⅰ级预警旱情。
  4.2.2Ⅰ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红色警报。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参加,启动已批准的相应防汛或抗旱方案,做出相应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市委及省防办,并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沈阳警备区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并做出部署。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灾情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并在12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天发布灾情通报,通报灾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行动情况。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各县(市)区及相应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把抗灾工作的实际情况汇总后,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针对性开展工作,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一条大型河流发生大洪水,或重要中型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2)大型河流一般河段及中型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多个乡镇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5)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其中之一发生Ⅱ级预警旱情;
  (6)2个以上其余县区发生Ⅰ级预警旱情。
  4.3.2Ⅱ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橙色警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尽快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和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和旱情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12小时内派出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督促受灾地区组织力量投入防汛抗旱工作中。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定期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较大洪水,或重要中型河流发生大洪水;
  (2)大型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中型河流一般堤防出现决口;
  (3)水库出现一般险情;
  (4)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其中之一发生Ⅲ级预警旱情;
  (5)2个以上其余县区发生Ⅱ级预警旱情;
  4.4.2Ⅲ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黄色警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业务的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区、县(市)及相应开发区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防汛指挥部针对性开展工作,将工作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一般洪水,或中型河流发生较大洪水;
  (2)大型河流堤防出现一般险情,或中型河流出现重大险情;
  (3)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其中之一发生Ⅳ级预警旱情;
  (4)1个以上其余县区发生Ⅲ级预警旱情;
  4.5.2Ⅳ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蓝色警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旱情的监视和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防汛指挥部针对性开展工作,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河流洪水
  (1)当河流水位超过设防水位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2)当河流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市或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依法组织抗洪抢险。
  4.6.2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最大限度减轻渍涝对农作物生长造成的危害,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流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有关区域发出警报。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事发地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设施,为实现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如需要,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派出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
  4.6.4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要时经本级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d.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e.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f.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a.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d.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a.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c.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d.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e.关注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
  f.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4)轻度干旱。
  a.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c.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6.5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限度地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或下传,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本着尽早发现,及时处理的原则,加强对险情排查,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级管理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7.4凡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4.8指挥和调度
  4.8.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抢险救灾
  4.9.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事发地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事发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大型河流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9.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9.5情况危急时,可请求部队、武警参加抗洪救灾行动,协助事发地政府完成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和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工作。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市、县两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政府或相应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事发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对转移的群众,由事发地政府或相应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或相应开发区管委会可紧急动员事发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事发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必要时可通过事发地政府或相应开发区管委会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4.12派工作组
  4.12.1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1)受灾范围为区、县的1/3以上乡镇,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农作物播种面积的30%以上;
  (2)一个区、县(市)死亡人数在5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或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1亿元以上。
  4.12.2损失或伤亡低于上述情况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其他有关部门视情况向灾区派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工作。
  4.12.3水旱灾害发生后,根据上述标准,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与相关部门会商后,尽快向市政府提出具体建议。
  4.13信息发布
  4.13.1防汛抗旱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要信息发布应按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旱情和灾情信息。
  4.13.2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害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3.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导、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4事发地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区,其汛情、旱情及防汛动态等信息,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4响应结束
  4.14.1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中止预案应急响应,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4.14.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做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栽。
  4.14.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县(市)政府或相应开发区管委会应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恢复水毁基础设施,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突发应急指挥系统和防汛抗旱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工作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义务。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抗旱、救灾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再行调动。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4)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的,由沈阳警备区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沈阳军区有关指示、规定办理。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成员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事发地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5)在主汛期到来之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抢险队伍的骨干进行技术培训。要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汛前演练,达到来则能战,战之能胜的水平。
  (6)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落实应急抗旱职能部门和人员,保障应急送水和抗旱救灾。各区、县(市)相应开发区的抗旱救灾队伍以镇乡、街道为单位组建。如当地确实无水源,群众的生活用水无法满足时,应组织车辆运输生活用水,解决受灾群众对生活用水的需求,必要时采用消防车辆运水。
  5.2.3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2.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灾区疫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a.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应按国家防总规定的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定额标准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b.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储备的市级防汛抗旱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特大水旱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以及严重干旱灾情的救助,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和发生特大干旱地区的应急需要。
  c.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是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
  d.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持,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规范储备防汛抗旱物资,并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防汛抢险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2)物资调拨。
  a.市级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区、县(市)和开发区级自有防汛储备物资,在不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市级及其他区、县(市)的防汛储备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b.市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市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区、县(市)级或相应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储备单位下达调令。
  c.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用、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资金保障
  市财政安排市级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补助我市遭受水旱灾害地区和省、市管的大中型河流和水库进行防汛抢险。各区、县(市)政府或相应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5.2.9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5.3技术保障
  5.3.1加快市防汛抗旱调度指挥系统建设
  (1)完善全市各级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完善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相关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建立和完善大中型号河流重要河段、中型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防洪工程数据库及大中型河流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大中型河流重要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6)完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各区、县(市)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之间的防汛抗旱异地会商系统。
  (7)建立和完善防汛抗旱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5.3.2加大水旱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防护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技术平台,提高防汛抗旱的科技水平。
  5.3.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河流发生超设防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或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工作。
  5.4.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区、县(市)和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抗旱服务队负责人的培训;区、县(市)和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抗旱服务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4)市级防汛抢险突击队的培训由沈阳警备区统一安排,地方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4.3演习
  (1)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事发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的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
  5.5应急备用水源准备
  市建成区和各区、县(市)及相应开发区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重点地区、重点部位落实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建立应急供水保障机制。干旱期水源有限时,应遵循“先生活、后生产”的用水原则,首先解决人民群众生活用水。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6.1.1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民政府或相应开发区管委会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
  6.1.4事发地政府或相应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的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的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及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6.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应急响应结束后,应对防汛抗旱预案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防汛抗旱预案实施效益评估结果,对防汛抗旱预案加以修订和完善;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汛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1.1大型河流:流域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公里的河流,我市共有4条,分别为:辽河、浑河、柳河、绕阳河。
  7.1.2中型河流:流域面积1000至5000平方公里的河流,我市共有4条,分别为:蒲河、养息牧河、秀水河、北沙河。
  7.1.3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4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河流洪水(含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含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引发洪涝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区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
  7.1.5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6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7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8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7.1.9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7.1.10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1.11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12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13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14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量洪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15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河流、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力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做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7.1.16设防水位:为考虑堤基和滩区设施的安全,当水位漫滩以后,堤防临水时的水位,确定为设防水位。当河流达到设防水位时,管理人员和防汛人员应进入防汛岗位,做好防汛准备。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每2~3年评审一次,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及相应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人员及相关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并做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各区、县(市)及相应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流、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国际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和省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间的防汛抗旱减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市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7.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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