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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来证据-中国应用

123发布时间:2018年6月7日 大连刑事律师  
  传来证据在中国的理论和实践中,从未被完全否定。传闻证据并不等同于传闻证据,这在前面已经阐述过。但还是有不少学者把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混为一谈,并以此为据为传闻证据在法庭上被采纳作辩护。我们在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是以书面证言代替证人出庭作证。这一书面证言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依照传闻规则,这肯定是传闻证据,是要被排除的。但有在司法实践中以及理论上普遍都将其当作原始证据,刑事诉讼法把书面证言与证人出庭所作的证言效率上等同,就不足为怪了。其实,就书面证言而言,其也经过了一个转述的过程。在证人陈述,记录人在记录的过程当中,所记录的并不是正在发生的案件事实,而是证人的陈述,到了法庭上的书面证言,就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因此,书面证言应当作为传来证据比较妥当。但是,这也是个概率的问题。因此,排除传闻,就与我们传统的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学理分类相冲突,从来都没有否定过传来证据的价值,要引入传闻规则,首先必须重新审视对传来证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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