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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量物证的形成是怎样的?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证据及其收集有什么?

123发布时间:2023年2月8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微量物证的形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证据及其收集

  宋伯南律师,大连刑事律师,现执业于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微量物证的形成

  微量物证形成的理论基础是物质交换原理,即只要两个客体相互接触,在客体间分子引力、静电引力、粘结作用等的作用下,在接触面上就会发生物质交换现象。微量物证的形成通常 有两种方式:一是物质的重复再现;另一种是物质转移。


  物质的重复再现是指物质在与其它物质接触时相互作用并再现自身特征于其它物体。如印刷品、印章等的形成是其自身特征在印刷或押印过程中在承受客体上的重复再现。


  物质的转移是指微量物证在形成的过程中,物质的一部分向其它物体转移的现象,通常这种物质的转移存在着物理转移和化学转移两种方式。


  物理转移是指微量物证在形成过程中仅做机械运动,未发生化学变化,具体表现出分离和扩散两种形式。


  分离通常是指物质的整体分离形成的转移。如撬压使被撬物表面油漆分离而转移;纤维从衣物上分离而转移等。分离是物质转移而形成微量物证最常见的形式。


  扩散是指物质微粒的热运动所产生的物质迁移现象,是物质转移而形成物证的另一种重要形式。如爆炸现场的烟雾向四周的扩散;字迹的墨水在纸张中的扩散等。


  化学转移是指微量物证在形成的过程中存在着化学反应,即形成时物质的化学组分、性质和特征发生了改变。如爆炸而形成的气体和气体产物;燃烧使物质变成的灰烬等等。


  微量物证的形成实质上是一个颇为复杂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它可能同时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式形成。例如,爆炸的过程中既有物理变化又有化学变化;印文的形成,既有印泥成分在纸张中的扩散又有其成分的老化。因此,实际工作中研究微量物证的形成时应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


  微量物证的检验方法包括初检、显微镜法、微量化学法、色谱分析法、原子光谱法、分子光谱法、电化学分析法、热分析法、质谱法、中子活化分析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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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证据及其收集

  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根据、、、、、和等进行证据收集。此阶段的证据应包括:消防监督检查方面,一是由消防监督员填写并签字和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共同签字的;二是由消防监督机构下发的或和;三是由被检查单位返回的;四是由消防监督机构下发的和。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方面,一是由建设单位填写的、和;二是由消防监督机构下发的及由建设单位签收的证据;三是由建设单位填写的;四是由消防监督机构下发的及由建设单位签收的证据。通过上述证据,查清火灾发生单位是否具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火灾方面的有关证据,一是由省级或地市级消防监督机构下发的特大火灾、,有关火灾调查工作中的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二是由地市级或县级消防监督机构下发的重大火灾、,有关火灾调查过程中的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等。通过上述证据查清火灾发生单位的火灾原因、引起火灾蔓延的途径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出的采取改正措施的因果关系,确定负有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领导责任的人员,查明犯罪嫌疑人。证人证言方面,在侦查过程中应主要收集以下人员的证言,一是有关消防监督人员;二是发生火灾单位的有关人员,包括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下发的各种法律文书的收件人;三是在火灾中受伤或了解火灾现场情况的知情人;四是相关单位的知情人;五是犯罪嫌疑人等。


  总之,通过上述证据,划清罪与非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规定的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法律特征和立案标准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法律特征。一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侵害社会公共安全,具体是指防火安全;二是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三是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指那些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具体工作人员;四是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形式。


  立案标准。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鲁高法发[1999]30文件,山东省范围内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立案标准是:一是,造成以下严重后果之一的:①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②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③居民受灾10户以上的;④重伤1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20万元或居民受灾5户以上的;⑤重伤2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或居民受灾3户以上的。二是,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的;:①死亡3人或重伤10人以上的;②死亡2人并重伤5人以上的;③死亡1人并重伤8人以上的;④直接财产损失 100万元以上的;⑤居民受灾30户以上的;⑥死亡2人或重伤8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或居民受灾15户以上的;⑦死亡1人或重伤5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80万元或居民受灾20户以上的。


  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证据种类及特征


  消防责任事故案的证据包括以下七种:一是物证、书证;二是证人证言;三是受害人陈述;四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五是鉴定结论;六是勘验、检查笔录;七是视听资料。


  消防责任事故案的证据特征包括:一是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是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内在联系,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三是证据必须是经过侦察、检察、审判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确认的事实。


  三、消防责任事故案证据的收集


  立案阶段的证据收集。所谓立案就是根据规定的侦查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此阶段的证据应包括:一是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人数;二是火灾中受灾居民的户数;三是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数。其中,死亡包括在火灾中当场死亡的人数和火灾后7日内死亡的人数,伤残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直接财产损失数按1997 年1月1日实施的核定的火灾直接损失确定。通过上述证据,查清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后果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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