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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高速砸石拦车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23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1日 大连刑事律师  

老人高速砸石拦车

老王是个彝族人,知道女儿在杭州打工后,老王做出了这辈子对他来说最重大的一次决定:坐长途大巴,到杭州看望女儿、女婿和外孙。儿子怕他出事,把女婿的电话告诉了大巴车司机;女婿是开车的,得知岳父要来杭州,已经算好了去萧山汽车站接人的时间,可谁也没想到,中间出了事。

3月7日下午一点半,老王乘坐的大巴停靠在杭金衢高速兰溪南服务区,怕行李放在车上丢失,老王拎着行李下了车。他不知道车子是什么时候开走的,等他想上车时,大巴车已经不见了,他被甩在了人生地不熟的服务区。大巴车不见了,老王急得晕了头,忘了要找警察帮忙,一个人走上了高速路,沿着绿化带,边走边拦车,想搭乘过往车辆到杭州。然而,老王不知道,高速是不能随意停车的,眼前所有车辆无一例外呼啸而过。渐渐的,老王失去了耐心,从绿化带里捡起石头、土块,砸向过往车辆,意图迫使车辆停车。

下午2点左右,当老王再次扔出石块时,砸中了一辆越野车,车前挡风玻璃应声而碎。这辆车的驾驶员是何某,车上坐着三个人,他紧急刹车,可紧随其后的两辆小轿车还是来不及反应,三车追尾了。

事件发生后,老王的女儿女婿对被砸越野车的司机进行了赔偿,越野车司机也表示谅解,最终,老王因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以故意为主观方面的要件。

本案中老王以向高速行驶中的汽车投掷石块的方式拦车,并造成三车追尾的严重后果,已经威胁到了包括被砸车辆及道路上其他车辆中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依照刑法第114条和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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