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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 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123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3日 大连刑事律师  Tags: 大连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大连刑事案件律师大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1999年邱某退休后被原所在公司返聘。2004年5月邱某受公司指派到外地指导工作,乘车返家下车时意外摔伤骨折。之后,邱某以与公司存在劳务关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医疗等费用7.6万余元。被告公司辩称,邱某虽系公司返聘人员,但其摔伤并非公司所致,公司无任何过错,无法律上的赔偿义务。


 


  法院认为,原告邱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邱某未尽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判决被告单位赔偿原告邱某医药等费用共计2.2万余元。


 


  本案原告以劳务关系为由起诉,而法院却以雇佣关系为由判决。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是什么关系?这两个概念与劳动关系又有何区别?这是本文的第一点评析。


  在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院负责人在谈到“雇主责任”时说:“在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领域以外,也存在各种形式的用工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P12)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在司法领域,雇佣关系就是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就是劳动关系以外的各种形式的用工关系。那什么劳动关系呢?笔者认为:从有利于操作层面上讲,凡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不管实际是否缴纳)的用工关系就是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简称《条例》)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标准赔偿。《条例》还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据此规定笔者认为,在法律没有要求有雇工的个体户参加工伤保险之前,其和雇员就是雇佣关系;之后,就是劳动关系。讨论至此,我们可以说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就是法律允许用工单位不为其职工缴纳或者没有要求缴纳工伤保险的用工关系。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意义在于,《解释》规定如果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不适用《解释》。


  虽然本案邱某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判决为何认定其返家行为是“从事雇佣活动”?这是本文第二点评析。


  《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据此规定,笔者认为邱某返家的行为就是与其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行为。


  虽然邱某的返家行为是雇佣行为,但其摔伤骨折并非被告所致,被告无过错,判决为何让被告承担责任呢?这是本案的第三点评析。


  《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院负责人在谈到:“无论是劳动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本质上都是通过使用他人劳动扩大雇主的事业范围或者活动范围,用人单位和雇主因此获得利益;同时这种事业范围的扩大或活动范围的扩大也增加了其他人因此受到损害的风险。为了体现利益和风险一致,风险和责任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雇主要为雇员与其履行职务有关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P12)由此可见,雇主对雇员的侵权行为和雇员的受损害结果均承担无过错责任。


  准确地把握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从事雇佣活动这几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对于保护弱者,贯彻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是非常重要的。本文评析的判例就是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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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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